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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5月19日电(记者郭)为进一步加强对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用保险业务”)的监管,规范业务行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信用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最近,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重点监管高风险融资信用保险业务
2017年7月,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信用担保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试行期为3年,将于2020年7月到期。近年来,随着新金融形式的发展,信用保险业务的风险发生了变化。《暂行办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保险业和监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其中,《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的操作要求。例如,提出了与中央银行信用信息系统对接等业务资格要求;进一步降低整体和个别履约义务人的承销限额;明确核心业务外包等独立风险控制要求;阐明流动性管理要求,如季度压力测试。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以重点业务为重点,实行差异化监管,区分融资和非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重点监管高风险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并从业务资格、承保限额和基础设施等方面提高了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的监管要求。一方面,《办法》通过降低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的承保限额,扩大保险范围(即商业出口信用保险),控制风险暴露,防范业务风险;另一方面,《办法》鼓励保险公司通过灵活设定融资信用保险业务限额,为普惠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信用增级支持,支持保险公司通过适当调整业务类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拓新的业务领域。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由于《办法》重点规范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经研究判断,可能会对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产生以下影响:一是《办法》实施后,短期内经营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的实体数量将会减少。但是,鉴于被减持公司的市场份额较小,且过渡期为6个月,不会影响融资信用保险业务的整体发展和服务能力。第二,《办法》鼓励保险公司通过设定灵活的承保限额来调整现有业务结构。预计个人消费业务在融资信用保险业务中的比重将会下降,普惠小微企业的比重将会上升。三是《办法》重点监管融资信用保险业务,同时进一步明确流动性管理、内部审计、合作伙伴管理等内部控制管理要求。在现有风险逐步消化的同时,增量业务风险将得到进一步控制。
设定6个月的过渡期
为安全有序化解当前股票业务风险,《办法》设定了六个月的过渡期。对已开始融资信用保险业务但不符合《办法》业务资格要求的保险公司,采取措施控制总额,并在过渡期内逐步减少负债余额。过渡期结束后,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停止开展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包括续保业务)。
根据《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对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和信用保险业务提出了资格要求。第四条规定,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第五条规定,保险公司承保的信用保险业务留存责任累计余额不得超过上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除专营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的自留负债累计余额不得超过上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中普惠小微企业承销的贷款余额占30%以上时,承销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标题:信保业务迎强监管:重点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 设6个月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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