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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3月22日电(记者郭见习记者程玉南)近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一项涉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财产保险”)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该决定,长江P&C保险公司雇用不合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长江财产保险公司及其负责人被罚款30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自检查组进入之日起,时任长江P&C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的赵金元未取得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但在实际工作中履行了相关高级管理职责。当时的长江财产保险党委书记王兵、时任长江财产保险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赵秦晓、赵金元对此次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双方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一、赵金元具有监管部门批准的长江P&C武汉分公司总经理资格,长江P&C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的调动属于层级调动,无需重新审批该资格。二是监管部门对赵金元高管资格的审批内容不明确,行政不作为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第三,当事人没有主观违法意图,公司及时解除了赵金元的职务。赵金元实际履行职责时间较短,未造成不良后果,被处以过重罚款。第四,王兵和赵不具备监管部门批准的高管资格,因此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赵金元的任命由组织决定,赵只是公司职能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上述两人不应被认定为本案的直接责任人。
当事人王兵也表示:第一,他只是赵金元任命文件的签发人,不是赵金元任命的直接负责人。二是主持党委讨论赵金元的任免,签发任免文件是为了履行党内职责而不是行政职责,行政机关不能依据行政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在审查了三人的观点后,银监会表示不会接受他们。一是长江财产保险从未向监管部门申报赵金元担任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的资格;赵金元从未获得过省分行副总经理的资格和同级职位。二、各方均认为赵金元被任命为湖北分行副总经理,需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任命。为此,他多次申请高管考试,监管部门多次通知公司组织赵金元参加考试,但均缺席。监管部门不存在相关行政许可内容不明确、误导当事人和行政不作为的情况。第三,违法行为是主观故意的,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公司没有积极整改,只是在检查组进入现场后,赵金元才被免职,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应受到严惩。第四,本案责任人的确定与他是否是高级行政人员无关。《保险法》适用于保险公司的所有雇员。第五,王兵的行为与本案的违法事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他作为市委书记的职务与本案的责任认定无关。作为领导决策执行者的赵和作为领导决策接受者的赵金元,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三方都不具备法定的免予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长江财产保险公司雇用不合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违反了《保险法》第81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银监会决定对长江财产保险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警告王兵并罚款10万元;赵和赵金元分别被警告和罚款5万元。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无条件录用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银监会对长江财产保险的处罚是一流的。
值得注意的是,长江P&C保险公司在高管资格方面出现问题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2018年6月28日,银监会发布通知,长江财产保险公司拟任总经理宋井刚不予批准,这是银监会成立以来首次宣布拒绝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
雪上加霜的是,长江P&C保险公司自七年多前成立以来,经历了三任总经理。邵在公司成立之初就担任总经理。两年后(2014年6月),总经理由郑泽鹏接任。2016年6月,长江保险任命彭为临时负责人,2017年3月正式批准其担任总经理。但仅仅一个月后,长江财产保险宣布彭因某种原因辞去总经理职务。2017年5月,长江财产保险公司原总经理由宋井刚接任,直至2018年6月,宋井刚总经理的任职资格被监事会否决。
此外,据长江财产保险官方网站消息,党委副书记、临时负责人、财务总监、工会主席孙明庆将被任命为总经理,但该资格尚未获得银监会批准。
标题:聘任不具任职资格人员担任高管 长江财险遭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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