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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奇怪的案子!一些客户花了1000多万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但这笔钱没有记录,而是由银行经理转到他们的卡上!
最近,根据中国判决文件网公布的刑事判决,中信银行业务经理金某(601998)三年多没有记录购买该行理财产品的几位客户的资金。在获得客户密码后,他取消了客户购买的理财产品,将客户银行卡中的资金转到自己的银行卡中,其中1000万元被金用于投资,赚取了数百万的利差。
购买的理财产品实际上被撤回
“内鬼”最初是银行业务经理
本案被告金某,1980年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曾任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南站支行业务经理。他于2019年4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拘留,罪名是涉嫌吸收客户资金并未记录在案。
那么,金姆有什么具体的行动?
经审理发现,在2015年3月至2018年11月的三年时间内,金未将购买我行理财产品的王、姜、魏、贾、徐等客户的资金入账。他利用客户的密码偷看客户的密码,取消了客户购买的成功理财产品,并将客户银行卡中的资金转移到自己的银行卡上。
其中,被害人转移的相关资金涉及王375万元、贾100万元、姜500万元、魏50万元、徐50万元,共计1075万元。
赚取超过300万英镑的差价利息
资本链断裂了,他投降了
那1000多万资金去了哪里?
经审理查明,在所吸收的1075万元中,有1000万元被金用于投资辽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子公司,从中获得利息303.63万元。剩下的75万元仍在金的银行卡里。
然而,2019年3月,由于郭顶公司资金链断裂,金未返还客户资金共计1075万元。2019年4月9日,金向公安机关自首。投降后的第二天,金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他被逮捕,次日金被逮捕。
法院认为,金作为银行职员吸收客户资金而没有进入账户,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其行为构成了吸收客户资金而没有进入账户的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金在自首后能够如实坦白犯罪事实,已经自首,并且主动认罪并承认受到处罚,因此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金某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金向被害人王支付人民币375万元,向被害人贾支付人民币100万元,向被害人姜支付人民币500万元,向被害人魏支付人民币50万元,向被害人徐支付人民币50万元,共计人民币1075万元。(被告人金,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将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不足部分,
郭顶公司已被立案调查
受害者人数可能达到数百人
在这种情况下,资金链断裂的郭顶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何?
据田玉娥介绍,郭顶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19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业务范围内的一般业务项目有: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和管理;商业信息和经济信息咨询。根据公司的《企业简介》,公司是辽宁的一家地方性金融服务机构,总部设在沈阳,下设鞍山、长春、北京三个分公司。2014年10月,香港郭顶财富集团在香港注册。已经运营的许多项目涉及房地产、矿业、农业、科技、能源、汽车等领域。
据天研查,公司的两位股东是自然人许和曲和平,分别持有70%和30%的股份。本公司唯一控股子公司为北京郭顶金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2014年2月19日。其中国丁公司持有公司98%的出资,是公司的执行合伙人。
根据郭顶公司注册的微信公众账户“郭顶金空”的介绍,郭顶集团成立于2009年,经过八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创新的投资集团,拥有资产管理、金融租赁、基金管理和投资银行四大核心业务。管理资产累计超过10亿元人民币,为成千上万高净值客户提供理财咨询服务。
2019年5月24日,“郭顶金空”发布的“致投资者函及良性退出公告”显示,“从此次金融风暴预警开始,郭顶公司已停止金融业务近两个月。”与此同时,该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了两个可供选择的计划:资产补偿和三年期现金赎回。
自那以后,公开号码没有发布任何新的信息。
在搜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之后,郭顶公司的趋势在一项裁决中暴露出来。
原告侯某与被告沈阳鼎荣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显示,原告侯某主张,2016年9月21日,侯某与被告沈阳鼎荣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签订了名为“投资即实际借款”的投资合同,该合同规定原告将出资100万元作为认购人成为有限合伙人。投资期限为12个月,年化收益为12%,利息每月支付一次。
侯称,上述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新合同,新合同投资期限变更为18个月,年化收益14%,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同日,侯与被告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协议,对上述资金及收入进行担保。2019年3月21日,合同到期时,包括郭顶公司在内的三名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投资款及收益。其中,被告是被告郭顶公司在某军事部门的实际控制人,并承诺承担返还公司全部债务的责任。
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后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款及收益合计人民币121万元。
经审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侯因涉嫌经济犯罪已向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报案,警方已于2019年6月25日对公司提起公诉(立案决定号:合(京)理字[2019]第2155号)。该裁定称,2019年6月25日,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案件来源》称:“辽宁郭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销售的理财产品存在投资和理财产品的不同回报,如6个月年化收益为9.8%,12个月年化收益为10.2%,18个月年化收益为12%。2019年3月,郭顶公司打破资本链,停止支付。自2019年4月以来,人们陆续向我们大队报到。我们大队已经接受了这个案子的调查。目前,已有55名投资者的资金受损,损失总额达1864.4万元。据初步估计,受害者有400多人,受损资产约2亿元。……”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
“非法吸收客户资金罪”的相关背景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资金搜寻法》,规定“吸收客户资金而不记录客户资金罪”为: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其中,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对现行刑法关于“吸收客户资金不记账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正案(六)》对该罪的修改有以下几点:删除“以营利为目的”和“利用资金非法借贷”的旧规定;增加了“数额巨大”的规定,保留了“造成重大损失”的规定。
此外,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公同字[2010]23号)第43条显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吸收客户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诉讼: (一)吸收客户资金未入账,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下的;(二)吸收客户资金未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标题:惊呆!银行经理偷窥客户密码后撤单 转走10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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