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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电影局14日联合下发通知,为支持电影产业发展,暂免国家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根据公告,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湖北省将免除国家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民族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符合公告规定的免税条件,但付款人在公告日期前已经缴纳的,付款人应在随后几个月内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以冲抵或退还。
同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电影等行业的税费支持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告还明确指出,2020年电影产业企业亏损的最长结转期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业的企业仅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络和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此外,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
标题:多项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电影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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