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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有权参加职称评定、项目申报、岗位竞争、培训、考核、奖励等。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时同等对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边肖将为你整理如下要点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
机构派遣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任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是加强科技与经济、创新成果与产业、创新项目与实际生产力之间联系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协同创新,加强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有权参加职称评定、项目申报、岗位竞争、培训、考核、奖励等。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时同等对待。
合作期满后,应返还原单位,事业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倾斜岗位竞争中表现突出的人员;
如果工作没有完成,可以通过三方协商一致的方式续签协议。
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加项目合作的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并商定岗位职责、考核和工资等管理措施。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应当就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和义务达成一致。,并按专业技术人员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成果转让和开发收入分配权益。
支持和鼓励公共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科研机构、大学和与其业务领域相类似的社会组织兼职,或者利用与其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兼职单位或在职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成果,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定、职务竞争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同时保证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单位应当公布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兼职和在岗情况。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就兼职工作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达成一致。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企业的涉及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的创业项目,可以签订协议,明确权益分配。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职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职创办科技企业或去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职),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地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科技创新成果的快速产业化和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离职创业期间,应继续参加原单位的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福利,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创业企业或者在职企业应当依法为下岗企业家缴纳工伤保险费。下岗失业人员发生工伤,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非因工死亡的,应当执行人事关系所在机构的抚恤和丧葬费规定。原单位职称评定、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应在非工作启动期间实施。
离职期间取得的成绩和成绩可以作为评定其职称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级,不占原单位考核的突出比例。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空.市非在职创业期间,对于非在职创业者离开的岗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急需的人才如果离职回国的企业家没有相应的空岗位空缺,他们可以暂时突破岗位总数,逐步聘用。脱产创业期间,如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单位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我提议提前返回,我可以提前返回我原来的单位。员工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职创业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离岗创办科技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事业单位和非在职企业家应当签订非在职协议,约定非在职事项、非在职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相应变更劳动合同。
支持和鼓励机构设立创新职位
在事业单位设立创新岗位,是推动事业单位全面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
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岗位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简称“创新岗位”)根据创新工作的需要,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
如果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临时岗位,不受岗位总数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创新的求职者可以通过内部职位竞争或社会公开招聘产生。任职资格要求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的能力和水平与履行岗位职责相一致。
根据创新工作的实际情况,机构可以在创新岗位上探索灵活多变的工作时间,方便员工合理安排和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应倾向于在创新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的员工。创新岗位人员依法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科技项目的开发、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以及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定、项目申报、职务竞争、考核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各机构应与创新型员工签订或变更雇佣合同。聘用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创新工作的实际情况,并明确合同期限、工作职责、工作条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就知识产权保护和其他条款达成一致。
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兼职工作。事业单位设立流动岗位,可以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为流动岗位支付报酬。流动岗位人员由公共机构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正式聘用。,他们在流动岗位上的工作表现可以作为公共机构岗位聘任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各机构应与流动岗位人员签订协议,规定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和成果归属。
标题:事业单位职工必看!又有好消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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