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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网站14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宣布,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如果居民个人年综合收入不超过12万元,需要结算缴纳的,或者年度结算缴纳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可以免除居民个人所得税的结算缴纳。除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收入外,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预缴税款。
公告还明确规定,残疾人、孤寡老人和烈士家属在获得综合收入进行结算和支付时,如果结算和支付地点与代扣代缴地点不一致,代扣代缴地点计算的减免税应与结算和支付地点计算的减免税进行比较,减免税按较高值确定。
公告强调,居民个人报告特殊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居民个人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改正或者拒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暂停纳税人享受特别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继续享受特别附加扣除,前几个月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补足扣除。
据了解,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19年和2020年综合收益的年度结算和支付。其他事项适用于2019年及以后年度综合收益的年度结算和支付。
标题:两部门:年收入不超12万或补税不超400元可免个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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