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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女,1947年12月7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淑馨,区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洛阳市西工区西霞屯村委会。
张志国主管,主任。
上诉人李因土地管理纠纷,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10)西第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9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会。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马继元、洛阳市西工区西霞屯村委会(以下简称西霞屯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07年9月10日,西霞屯村地块经洛阳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纳入洛阳市旧城改造项目。2008年4月29日和2009年7月12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别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下发了罗政办(2008)50号文件《洛阳市26个村开发改造实施意见》和《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请其组织实施。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西霞屯村已被洛阳市人民政府列为城中村开发改造范围。2009年7月7日,第三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了《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西小屯村整体开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此后,第三人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进入实施阶段。截至2010年1月27日,洛阳市西工区罗北乡西小屯村签订协议的农户比例已达到73.2%,原因是少数村民未能按照安置方案内容签订协议,腾退/腾退きだよ0/house,归还集体土地使用权,影响了村民的安置用房。2010年1月31日,西霞屯村召开了两个委员会的扩大会议,一致同意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2010年2月23日,第三方向被告提交了《关于收回西霞屯村改造范围内村民(居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被告接受第三方申请后,依法向原告及其他人发出《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部分村民申请听证。2010年3月17日上午,被告在西工区君安宾馆一楼举行了庭审。2010年3月19日,被告作出西政(2010)8号《关于西霞屯村民委员会申请收回城中村改造村民(居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被告处理决定)。
根据最初的试验,随着城市的发展,政府加快了城市中村庄的开发和重建。实施西霞屯村城中村整体开发改造工程是洛阳市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决策,也是村民代表大会的一项决定。其目的是改善村民的生活环境,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村庄的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的品位和形象。改造项目用地属于村集体公益性用地。原告称其属于商业开发用地,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农村公益事业的需要,经原批准土地使用的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本案中,西霞屯村委会决定收回原告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后,向被告申请依法收回原告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审查第三方提交的申请的过程中,被告举行了听证会,然后作出了处理被告的决定,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原告李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判决书送达后,李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李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对双方当事人的证据缺乏解释和确认,经审理查明没有证据支持。1、一审判决应当写明“当被告向法院提供了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据和证据”。一审法院未能按照一审判决的要求将原审被告提供的证据写入判决书。2.一审判决没有确认证据。3.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依据。由于一审判决没有对原审和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解释和认定,一审判决认定的所有事实都没有证据证明。第二,一审判决对以下事实不明确:1 .一审判决“2009年7月7日,第三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了《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西小屯村整体开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错误。2。”签署协议的家庭比例已经达到73.2%”是错误的。3。”2010年1月31日,西霞屯村召开了两个委员会的扩大会议,一致同意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是错误的。三、一审判决认定“改造项目用地属于村集体公益性用地。原告关于其属于商业开发用地的主张没有得到本院的支持”是错误的。4.被上诉人同意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也是违法的,具体如下:1 .被上诉人未批准有权收回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2.被上诉人的批准程序是非法的。3、村民代表大会无权收回被上诉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4.第三方不是上诉人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5.城中村改造模式是违法的。1.这种做法没有上位法的依据。2.这个城市里的村庄应该通过征用来实现。第六,一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驳回上诉人的主张是错误的。综上所述,请求撤销原判决和对被告的处理决定。
被上诉人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答复说,首先,西工区政府作出了处理申诉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推进旧村整体开发改造过程中,西霞屯村委会向西工区政府提交了《西霞屯村收回城中村改造地块村民(居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申请书》。经审查,区政府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村集体可以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西霞屯村已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进行整体开发改造符合村民的整体利益。因此,处理申诉的决定是依法作出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完全正确。二、区政府的决策程序是完全合法的。在作出处理投诉的决定前,区政府依法向村民发出听证权利通知书,并根据部分村民的申请组织听证,程序合法。第三,区政府做出的决定不仅合法,而且完全合理。西霞屯村整个开发改造工程得到了大多数村民的支持。由于少数村民的抵制,村集体将遭受经济损失,其他村民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区政府在依法办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全体村民的整体利益,按照合理行政的要求做出处理被告的决定。请求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西霞屯村委会答复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洛阳市西霞屯村第六届村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洛阳市西霞屯村总体开发、改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洛阳市西工区西霞屯村改建协议》,内容合法,一审确认无误。第二,一审法院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认定被上诉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原批准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因此,西霞屯村委会依法向西工区人民政府申请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西工区人民政府依法做出的决定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标题:李素芹诉西工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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