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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北京银监局下发了《北京银监局关于规范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收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49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部分银行在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变相提高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现象,提出了监管要求。
记者从北京银监局了解到,近年来,北京银监局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推进北京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断加强小微企业信用监测和评估,积极推进“贷款展期中心”等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形式。截至2019年9月末,北京市辖内14家法人银行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743.62亿元,同比增长27.76%,比各类贷款增速高出17.14个百分点;贷款数量为28,200笔,比年初增加了2,458笔,小微企业包容性贷款“两次增加”的目标总体实现。
但与此同时,北京银监局发现,部分银行没有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小微企业“减负、微利”政策的落实仍需加强。一些小微企业贷款存在搭售贷款、转移成本等问题,增加了小微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
总体而言,《通知》从不搭售贷款、不转移成本、协商成本分担、完善激励机制、规范员工行为五个方面规范了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收费,坚决遏制辖区内银行业机构变相提高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行为。
具体而言,在此次发布的通知中,北京银监局重申了“不搭售贷款”和“不转移成本”的要求,同时细化了小微企业等非法搭售贷款和转移成本的表现形式。贷款金额、支付时间、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信用条件与购买保险、理财、基金等金融产品以及购买金额和期限相关联;凭借银行自身优势,成本以合同中客户承担相关费用的形式变相转嫁;要求客户委托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然后以变相转移成本等违规形式申请贷款。
《通知》明确了银行与小微企业“协商成本分担”的原则,将其细化为“明确处理标准、清单管理、约定分担比例”三个具体标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信用风险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明确强制公证等风险防控环节的具体标准,对提供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动态清单管理。同时,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我们应积极与小微企业客户协商如何承担贷款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而不应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要求小微企业客户承担全部费用,鼓励银行主动为客户承担更多费用。
《通知》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提高政治地位,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员工行为,不要设定过高的经营效率指标,不要提高评价标准和相关指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统一和规范营销术语,对各基层机构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落实管理责任。严禁员工诱导、误导或强迫小微企业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对损害小微企业客户利益、增加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违规行为,要从严严肃处理。
标题:北京银保监局发文规范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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