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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央行起草并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六章,包括总则、账户管理、客户储备资金的使用和划转、监督管理、处罚和补充规定,共52条。
与原规定管理办法相比,有四大变化:《办法》增加了集中存款后规定存款的相关内容,梳理了集中存款后规定的账户体系和业务流程,增加了处罚条款,删除了相应规定的存款银行等不适用内容。
明确支付机构客户储备资金集中存放的要求
《办法》规定,除预付卡发行或充值业务产生的备用金外,支付机构收到的客户备用金应全额直接存入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备用金集中存管账户;预付卡发行和充值产生的备用金通过在储备银行开立的备用金专用存款账户存入。
事实上,央行已经宣布在2019年1月完成了客户储备资金的集中存放。《办法》的颁布也为加强客户集中存款后的准备金监管,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此外,《办法》对准备金账户制度进行了规范。其中提到,首先,支付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储备资金集中存管账户。
二是明确获得预付卡发行和受理许可的支付机构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储备银行开立储备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三是明确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跨境外汇支付服务产生的资金为待结算资金,应全额存入符合储备银行要求的商业银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其中,跨境人民币和基金销售支付业务可开立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数量应符合国家外汇局的相关规定。根据《办法》,如有必要,从事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选择符合储备银行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备用账户。
Sack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认为,该文件为非银行支付机构选择合作机构和业务操作指引提供了详细的指导,明确了储备基金业务的主体、非银行支付机构、储备银行、清算机构和具体业务银行。通过规范权力和义务,整个储备基金存管流程畅通无阻,有利于储备基金业务流程的质和量。在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还可以为客户提供支付服务。
储备银行总资产要求降至1000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办法》中,对储备银行总资产的要求有所降低。根据《办法》,储备银行的总资产要求应适当从2000亿元降至1000亿元,并扩大储备银行的选择范围。
《办法》还明确了储备基金清算的要求,包括:设立清算机构从事储备基金业务的基本要求;明确支付机构客户储备资金的转移是通过清算机构进行的;支付机构只能通过清算机构向其客户和商户的结算账户、备案的自有资金账户、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账户进行支付。
《办法》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直接资金不能相互转移,以及预付卡、资金等。必须有特别账户,这也是最大限度地划清界限。”易观国际(Analysys)金融行业高级分析师王鹏波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也符合整体信贷宽松的预期,这有利于向社会投放定量资金。”
明确监管主体,增加处罚条款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明确了监管主体的责任。这不仅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属地监管责任,还要求分支机构指定专门人员,持续监控支付机构的准备金风险。明确清算机构和储备银行分别负责监管集中托管的储备资金和储备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储备资金相关交易的监控机制,并指定专人进行风险监控。此外,清算机构和储备银行必须建立储备资金的核查机制,并由支付机构对储备资金进行监测和监督。
《办法》还规定了对违反储备基金的相应处罚。支付行业网创始人刘刚认为,此次咨询的引入,调整了现行做法与原有做法的冲突,处罚力度加大,对行业也有好处。
此前,许多支付机构选择冒险,是因为储备基金的利息可能会带来收入。而《办法》的颁布对支付机构有足够的威慑力。
王鹏波认为,在储备基金被央行集中存放两年后,出台这样的政策对行业来说是一个好信号。“毕竟,储备基金涉及计息,也涉及支付机构和银行之间的谈判筹码。监管趋势应以监管条例为基础,侧重于监督和检查,并更明确地界定不同责任人的身份。”
标题:备付金存管办法征求意见 银行资产门槛降至100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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