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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与城乡二元结构 张鸣 新闻网-中国青年报 2009-09-04 [打印] [关闭] 对于土地部门,小产权房一直就是一个挥之不去的梦魇。认账吧,好处大损,也许从此就无法垄断土地交易;不认账吧,又涉及诸多人的好处。问题棘手,让小产权房一直没有定论。这不,广州市又出台政策,坚决制止小产权房买卖,一经发现,房款没收。(中国信息网9月3日)

““小产权房”与城乡二元结构”

什么叫做“小产权房”?无非是农民在自家集体全部的土地上盖的商品房。这种房产,政府是不发给产权证的,只有村委会给的一纸说明。这样的小产权房,在多个城市都存在。北京着名的画家村宋庄,就存在一大批这样的小产权房。我的很多朋友,都买了这样的房子。

““小产权房”与城乡二元结构”

小产权房之所变成“不合法”的小产权在于,政府规定,凡是农民集体全部的土地,要想转为商业性的房地产开发,必需由政府统一征用,农民自己的房基地要想盖商品房出卖,就不合法。

““小产权房”与城乡二元结构”

我们知道,中国现阶段的宪法上明明规定,土地有两种全部形式,一种是国家全部,一种是农民集体全部。说起来,这是非常奇怪的事件。既然农村的土地是农民集体全部的,那么农民集体为什么不能把自己全部的土地,尤其是宅基地部分,盖上房子出售呢?这样的土地要想投入房地产,必需经过地方政府这一关。也就是说,农民的土地,只能统一卖给地方政府,然后才能进入房地产业。

““小产权房”与城乡二元结构”

一块地,政府收购和最后卖给开发商,中间有巨大的差价。这个差价,农民拿不到,客户也拿不到,只能落到政府腰包里。

为什么农民的土地,农民拿不到好处,或者说拿不到最大一块的好处?在这块好处蛋糕的切割中,一点地方政府拿走最大的一块,开发商拿走次等的一块,而农民和买房的客户,分到的最少。但是这块蛋糕的主人,其实是农民。这些年给地方政府带来滚滚财源的土地财政,其实无非是在一块块吞噬农民土地的卖地钱。

““小产权房”与城乡二元结构”

学者公认,当今社会最大的不公平,要算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民没有国民待遇。这种结构,事实上延续着前一个时代城市对农村对农民的剥夺。这种剥夺,目前最大的体现,就是在土地上。

““小产权房”与城乡二元结构”

诚然,在现阶段,我们还得承认以往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在承认现实的基础上,逐步改进。但是,立足点应该是改进,而不是一个倒退,也不是止步不前。小产权房的普遍存在也是一个现实,一个关系农民切身好处的现实。处理这个问题,必需向前看,在尊重农民好处的前提下,摸索出路、找出办法。如果动不动就采取没收这样粗暴的方法,只会激化矛盾,最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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