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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0年10月29日到2012年3月26日,有数百笔信用卡交易。交易内容包括消费、自动柜员机存款和转账。大部分消费场所都在谭女士的住处附近,符合正常的消费习惯;更重要的是,每个月还有扣保费的消费,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谭女士本人。这些证据都可以反映出该信用卡的实际使用者是谭女士本人。
令人费解的是,申请信用卡的银行提供的签名不是谭女士签署的,但同时信用卡被用于保险单,谭女士作为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你没有信用卡,但是你花了22万?信用卡的实际使用者是谭女士本人吗?
在谭女士的名下,有一张信用卡。截至2017年4月23日,该信用卡相关欠款金额为人民币223,052.43元。但谭女士称,在收到银行的还款提醒之前,她并不知道这张信用卡的存在。收到还款提醒后,她立即向警方报案。
公安局立案调查,并从银行获得办理银行业务的相关信息。经查,银行提交的办理银行卡的所有相关文件都没有经过她本人的处理和签字,公安部门为此立案。谭女士多次要求银行注销涉案信用卡,但银行拒绝注销涉案信用卡,理由是非法人员未被逮捕和绳之以法。
因此,2017年7月7日,她起诉银行,要求银行注销其信用卡,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
该行建议,从2010年10月29日到2012年3月26日,信用卡上有数百笔交易。交易内容包括消费、自动取款机存款和转账。大部分消费场所都在谭女士的住处附近,符合正常的消费习惯;更重要的是,每个月还有扣保费的消费,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谭女士本人。这些证据都可以反映出该信用卡的实际使用者是谭女士本人。
一审:谭女士知道信用卡的存在
禅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行已履行了信息审查的基本义务。同时,根据银行提出的保险单“疑点”指出,如果本案涉及的信用卡以谭女士的名义被他人申请和使用,显然不符合常理。
因此,法院一审驳回了谭女士的请求。谭女士拒绝接受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上诉。
二审:本案有三个“疑点”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存在三个“疑点”。
首先,2010年10月至2012年4月,信用卡消费和还款正常,从未发生过逾期还款或被盗的情况,符合持卡人正常使用信用卡的一般特点;其次,在第二次庭审中,谭女士称她的身份证从未丢失,因此他人不太可能欺诈性地申请信用卡和保险。
最后,自2010年10月起,涉案信用卡不仅以谭女士的名义扣除了11次保单费用,还在2011年10月28日升级为金卡后变更了账号,两个月内保险赔付账号与新账号同步。法院认为,当其他人假装投保,但一年两次以书面形式去保险公司投保时,不太可能更改扣款账号。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谭女士知道信用卡的存在和使用,极有可能办理信用卡或授权他人使用本案涉及的信用卡。因此,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题:什么?!没办过信用卡 市民却被刷走2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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