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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15年后,大学教授陈某在艰难的日子里与家庭主妇陶某结婚多年。2010年,他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提交了两份借据,共贷款377.5万元。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他要求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案件被列入2018年3月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布的第二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件”。最后,2016年,法院裁定陈伪造债务。在现实中,如何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它正在得到解决。
6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迎来了二审,并对几个关键条款进行了修订,如: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更明确的规定;不同代人的探视权范围进一步缩小;双方同意的离婚协议规定了30天的“冷静期”等。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前国家卫生计划委员会的一组数据显示,中国有4.3亿家庭,居世界第一。
夫妻双方签署的债务是连带责任
近年来,有许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今年3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保护妇女权益的家庭案件的通知》。根据通知,自2014年以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分院已审结包括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在内的3500多起家庭案件,其中一方或双方要求对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近30%。其中,73%的男性向外界借钱,要求女性共同承担债务,部分男性不具备“夫妻共担债务”的事实。可以看出,已婚妇女“负债”的风险更大。
因此,如何从法律上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界定一直在不断推进和细化。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配偶一方的债务主张权利的,视为配偶双方的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一度,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修订了此前关于夫妻债务认定的司法解释。
修改后的规定如下:因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所产生的债务,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其中一方认可,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自己的名义所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以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其权利。人民法院不得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其权利,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的除外。
为此,草案第二稿在第三章第一节“夫妻关系”中增加了一条规定:
第840-1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而产生的债务,如配偶一方事后签字或批准,以及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家庭的日常需要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配偶双方的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些债务用于配偶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和经营,或者基于配偶双方的共同意愿。
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解释已被纳入第二稿。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在庭审过程中,围绕“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仍将十分复杂。
例如,今年3月,某市律师协会在六类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披露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一方配偶婚前个人借款,但婚后用于同居,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配偶一方有名义上的个人债务,而另一方后来批准了该债务,则该债务应被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一般来说,夫妻共同债务不宜认定为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担保的债务。
代际探视权的范围缩小了。履行赡养义务的人有权单独探视
在社会上,一直有一种说法“代代相传”,但如何保持代际间的情感交流呢?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权利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2015年12月,江苏省首例失去独立能力的老人纠纷案最终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该法院驳回了儿媳的上诉,支持其公公和婆婆每月探望其孙子一次。同时,参观也有一定的限制。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个月起至其孙子满十岁时,其公公和婆婆每月可探望倪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六小时为限。
同时,渝北区法院审理的首例跨国探望权案件被评为2016年中国审判十大典型案件之一。近年来,关于探视权的代代相传的范围有很多讨论。
草案第864条规定,父母离婚后,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参照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对于这一规定,一些地方、法律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了保证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的人的生活稳定,代访权的范围不宜过大。通常,祖父母看望他们的孙辈,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如果他们尽了抚养孙辈的义务,或者如果他们的父母之一去世,有必要给予他们单独的探视权。
因此,在第二稿中,上述条款修改如下: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看望孙子女。如果他们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或者孙子女的父母之一去世,他们可以参照有关离婚后探望子女的规定。
根据第二稿,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予以协助。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
建议规定30天的离婚“冷静期”
年初,据媒体报道,科威特有一场“快速离婚”婚姻,从结婚手续到解除婚约和办理离婚手续只需3分钟。也被称为历史上最短的婚姻。如果这种“故意”离婚在中国可能不会发生,建议规定离婚的“冷静期”。
根据草案,如果任何一方不愿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离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签发离婚证书;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第二稿中,这一条作了小幅度的调整,将“一月”改为更固定的“三十天”。
业内专家肯定了这一制度,认为它可以保持离婚的“冷静期”,并缩短离婚时间。人们普遍认为这种做法有助于维持家庭婚姻关系,因为离婚可能涉及许多事情,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未成年人保护等。经过过度的“冷静期”,许多原本由冲动导致的离婚可能不会发生。
但是,离婚的“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此外,草案第二稿还对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做了一些修改。草案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一些地方、专家、学者和公众指出,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保护。作为一部基本的民法,草案有必要对此类诉讼进行规范。同时,建议进一步提高此类诉讼的门槛,明确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需要有正当理由,以便更好地维护家庭关系和亲子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些地方、部门、专家和学者认为,允许成年子女因否认亲子关系而提起诉讼,可能会导致他们逃避赡养父母的义务。有人建议应该限制成年儿童提起这类诉讼。
此次,草案第二稿修改为: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标题:影响逾4亿家庭!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冷静期等 法律将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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