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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疆和田市人民法院依法拒绝和田市拉斯克镇村民阿某履行监护人的法定义务,没有让适龄儿童接受9年的义务教育事件。 经过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当场保证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责任,保证马上送孩子上学,在完成9年义务教育之前,期间不辍学,不退学,不逃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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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6岁以上的孩子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接受入学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依法保证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完成。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没有正当理由入学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纠正。
今年2月,和田市拉斯克镇政府理解了村民阿某因各种理由不让儿子上学。 镇政府的员工和老师反复工作后也拒绝带儿子去学校。 3月20日,拉斯克镇政府向和田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在立案后,以被起诉学生的监护人为对象进行了访谈,认为被告阿某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因各种理由不让儿子正常入学而接受义务教育,是侵犯学龄儿童义务教育权利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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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完成是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 拉斯奎镇村民阿某拒绝履行监护人的法定义务,不让适龄儿童接受9年义务教育显然是错误的,是违法的,必须规定期限修改,自觉履行父母和作为法定监护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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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判决后,在当地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很多农牧民相继说,以前不擅长法律,眼球浅,因此不重视孩子的学习,孩子辍学。 根据法院这次的判决,不仅普及了法律常识,还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今后将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让自己的孩子依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 (记者蒋夫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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