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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财经11月27日电(记者孙见习记者陆凯)近日,判决书文件网披露的一份判决书文件显示,原新华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员工在为客户办理融资业务时,非法向客户索要财务顾问费112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根据上述判决,被告人阎某,原新华信托深圳营业部副总经理、信托经理,于2016年11月30日被指定为监视居住,于2019年3月11日被正式逮捕。
法院认定,2011年上半年,被告闫得知江苏神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神华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镇江市分行业务经理冯某的介绍,拟募集人民币1.5亿元,随后联系了负责神华公司融资业务的王某,拟通过新华信托向神华公司募集贷款。
后来双方约定15%的综合利率及放款日期后,在王提出尽快放款并降低贷款利率的情况下,他提出按贷款金额的0.5收取财务顾问费。
两个月后,神华公司成功从新华信托获得了1.5亿元的贷款资金。在收到贷款的前几天,被告人闫从王处收到融资财务咨询费0.5%,计人民币1.5亿元,期限为一年半,共计人民币112.5万元。
法院最终裁定,被告人闫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当依法惩处。被告人邹因收受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没收赃款112.5万元,上缴国库。
上海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律师表示,所谓的财务顾问费可以理解为一种业务回扣,因为涉及金融机构的商业活动往往涉及金额巨大,甚至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秩序,因此对金融机构员工的要求更为严格。对于金融机构的员工来说,从这种构成刑事犯罪(贿赂犯罪/职业犯罪等)的行为中可以吸取很多教训。)。
关于新华信托将采取哪些措施来减少对前高管的贿赂,中网财经采访了与新华信托关系密切的人士,并表示:“从判决来看,这一判决是个人行为,不涉及新华信托;从公司层面来看,新华信托也不希望这类事件发生,公司法务部也在制定相应的对策。”
关于如何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上海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亚柱表示,从加强宣传和完善法规的角度来看,信托机构应注重预防员工职务犯罪,增强员工的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从法律监督的角度看,应加强监督,严肃处理此类行为。高风险项目要有专人跟踪,明确个人责任,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一名在华北西部工作的信托内部员工对中国网银表示:“这位新华信托高管非法索要财务费用是一种个人行为,公司尚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只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教育,才能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
“私人收取财务顾问费更多的是私人操作和信托管理人员的个人不当行为,这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一位资深信托研究员对中国网银表示:“要杜绝这种现象,一方面信托公司应加强操作风险管理,推进合规文化建设,提高员工的诚信意识,严格约束员工的个人违规行为,如进行警示教育等,以保持警钟长鸣。另一方面,从技术上讲,有必要让两个人尽最大努力进行联系,并不时对客户进行调查反馈,以发现有关可能违规的线索。”同时,他还提到:“这也对融资方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不应该受金融机构的个人影响,也不应该及时向信托公司报告相关问题,通过适当的渠道解决。”
标题:新华信托一员工因违规索取顾问费112万元获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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