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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经常会遇到购买大件物品的情况,比如房子、家具、电器等。在没有存货的情况下,我们与卖方签订销售协议,一般包括:交货日期、时间、地点等。,但更重要的是价格和支付方式。这就要求签订协议先支付部分定金、定金、定金和定金,并约定违约金。"
存款
定金是指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一方提前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以保证合同债权实现的方式。
存款是一种法律担保,旨在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签订合同时,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金额和交付期限也应当约定。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对方。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按照约定收回。保证金不能双倍退还。
定金是担保法上的一种债务担保,也是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保证金,具有保证合同履行的性质。
“存款”的作用有两种情况:
第一,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作为价款或者由交付方收回;
第二,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货方违约,无权追偿;如果收款人违反合同,应退还两次。
仅从担保的角度来看,存款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存款担保是惩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是定金担保惩罚性的具体体现。
2.存款担保的主体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债务人只能为自己提供债务的存款担保。这种保证方法更方便有效。
3.存款担保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即法律规定支付款项。
4.存款担保有最高限额。《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物金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金额20%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存款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存款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虽然只有一方支付一定的金额,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定金违约金可以适用于任何一方违约。
6.定金担保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债务,而不适用于其他债务的担保或作为反担保。此外,通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不能同时履行其债务,而只能相继履行其债务。一般来说,支付定金的一方应当是按照合同承担付款义务的一方。
存款
存款广泛用于日常经济活动中。严格来说,存款只是一个成语,而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保证金是一方为交易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的款项,不具有担保功能。一般来说,交付的定金被视为预付款。当交易成功时,保证金就作为货款。交易失败时,保证金应全额退还。即使接受保证金的一方违约,仍应承担返还保证金的义务。其目的是解决接受存款方的现金流短缺,从而提高其履约能力。
正常情况下,作为预付款,定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定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定金金额应当低于合同总价的5‰。双方签订商品销售合同后,定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存款和存款的区别:
1.两者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与主合同相比,定金合同是从属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无效;双方就定金达成的协议是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两者的功能不同:存款不具有债务担保功能,但其功能是为一方履行债务提供金融支持。定金的支付本身属于支付定金的一方履行债务。
3.两者的作用是不同的:一旦保证金被支付,它将起到制裁违约方和赔偿守约方的作用;定金支付后,如果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收到定金的一方必须全额退还定金。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存款担保法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定金只适用于一方付款履行债务的合同,在销售合同、租赁合同、承包合同等著名合同中更为常见。
存款
定金是一种担保物权,具体来说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等值物转让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从定金中获得优先受偿。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存款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支付一定数额保证金的担保方式。
存款担保本质上属于质押的范畴。
存款差额:
1.定金担保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但定金应当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2.存款是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存款只是私人交易过程中的一种习惯方式。我国法律既没有明确承认也没有禁止这种担保方式;
3.设定人的范围不同:定金的设定仅限于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定金的支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4.约定限额的法律规定不同:定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20%,定金的金额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金额可以高于或低于主合同标的金额;
5.制裁的后果是不同的: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而定金仅具有保证债务人履行合同的功能,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限于支付定金。也就是说,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定金,而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两次返还定金的义务。
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下的或存放在第三方处的款项。这一概念被广泛使用,如合同债券、投标履约债券、期货交易债券,甚至保释候审债券。
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保证金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对方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的保证金。保证金的另一种形式是双方向相互承认的第三方(通常是公证处)交存的保证金,以保证在合同成立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定金也具有与定金相同的保证合同实现的功能,但不具有双重返还的功能,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功能(如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的证明或合同终止的费用),而定金不具有这些功能。
存款的时间和金额没有限制。双方可以在合同履行之前和履行期间自行约定。保证金的金额可以等同于债务金额,不像保证金,其总金额不超过主合同总价的20%,必须在合同约定时或合同签订前支付。
违约赔偿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违约后支付的款项,与履行行为无关。虽然违约金的约定是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的。中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损失。”。
定金和违约金都是一方应向另一方交付的资金,都具有保证合同履行的功能。
定金和违约金的主要区别:
1.根本目的不同:首付款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所以首付款是一种担保形式,而违约金的基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这是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一种限制双方履行合同的损失赔偿。
2.交货时间不同:定金是在签约时或签约前预付的。作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保证,双倍返还是惩罚性的。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赔偿,应由违约方支付,无需提前支付。
3.原因不同:定金由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而违约金一般由双方自己约定。定金只有在交付后才生效,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但定金并未实际交付,定金条款也不会生效,违约金也将如承诺的那样生效,只要双方签订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4.标准不同:存款金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金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金额的20%,超出部分无效。由于违约金具有定期赔偿的性质,因此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金额确定。
5.不同的生效条件:首付款在付款后生效。如果货物的销售不能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来完成,那么首付款应该偿还两次。违约金生效只要合同成立,违约条款得到处理,违约金就生效。一旦合同签署,法律行为将生效。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将按照合同签订的金额双倍赔偿对方违约金。
6.作用是不同的:存款的作用是证明合同成立;二是保证合同的履行;第三,它具有惩罚和预付款的功能。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作为价款冲抵。
违约金的首要功能是惩罚和保证。只要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未履行或履行不当,无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必须支付违约金。二是赔偿侵权造成的损失。如果被侵权方能够证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数额,则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不足部分。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只要对方认为违约方有必要继续履行合同并坚持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就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
正常情况下,如无特别约定,保证金、定金或保证金不算是定金,也不存在双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支付定金、保证金、定金、合同款、定金或者定金等。,但对定金的性质没有约定,如果当事人主张定金的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然而,应该指出的是,根据合同,有时他们是首付的性质。此外,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使用。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违约金和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结尾语言
基于以上对定金、定金、保证金和违约金的理解,建议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根据自身需要合理选择和使用,但必须明确的是,如果选择定金担保方式,定金合同的性质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其约定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金限额的规定,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定金、保证金和违约金在内容和法律后果上明显不同。在签订合同时,有关各方应充分认识这一点,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谨慎行事。
标题:押金、定金、订金、保证金和违约金这“五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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