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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一个工作日,一笔近1亿元的巨额罚款就来了!
1月2日晚,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对郑灵彬操纵四川长虹(600839)等12只股票发出行政处罚,没收郑灵彬非法所得3085.32万元,罚款6492.53万元,罚款总额9577.85万元。与此同时,郑灵彬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五年。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证监会初步调查涉及19只股票,经当事人答辩后,仅确认了12只股票。双方还提议在确定非法收入时考虑2014年至2015年“牛市”的影响,但最终被中国证监会否决。
异常交易,对许多股票的不良操纵
郑灵彬是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郑灵彬,男,1977年2月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
他是如何操纵它的?
让我们把时间设回2008年12月25日。苗默梅的证券账户由苗默梅(郑灵彬的母亲)在郑灵彬的陪同下在浙商证券杭州萧山恒隆广场证券营业部(601878)开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合硬件信息(ip、mac、硬盘序列号、下单手机号)、资金交易、查询笔录等证据,苗默梅的证券账户实际上是由郑灵彬控制和使用的。
随后,郑灵彬控制并操作“苗默梅”证券账户,通过影响虚拟开盘参考价格的盘中拉高、虚假申报、虚假申报每日限价、虚假申报开盘价拍卖阶段、盘中打压等各种异常交易行为,操纵“四川长虹”等12只股票的价格。
以四川长虹的价格为例。
“苗默梅”证券账户持有“四川长虹”期初零股。
2015年6月9日10: 37: 04至10: 41: 10,账户申报购买35只“四川长虹”,共计10,278,800股,从11.91元至12.52元(每日限价),占同期市场购买量的21.54%。%,应用程序排名第一;共售出7,924,893股,占同期总成交量的22.09%,在买卖方面排名第一。股价从11.9元上涨到12.29元,涨幅为3.43%。
6月9日10: 43: 18至14: 46: 54,账户申报购买四川长虹66只,共计32,385,500股,从11.83元至12.52元(每日限价),占该期间市场总购买量的8.10%,购买申请排名第一;62个订单被撤回,共2753.16万股,订单的购买和撤回占其购买量的85.01%,订单的购买和撤回占同期市场撤回总量的21.16%,排名第一;共售出485.39万股,平均成交价为11.87元至12.18元。当天14点46分,该股接近收盘,与市场的偏差达到10.36%。
6月10日09: 15: 02,账户申报买入20万股,每日限价为13.77元,占当时市场每日限价买入量的99.70%,占当时市场20.06万股的99.70%,虚拟交易价格为13.61元,较前一秒上涨118.83倍,账户于09:19:55被注销09: 23: 08至09: 43: 17,该账户共卖出18,904,007股,价格为11.27元至12.76元,共卖出12,778,793股,平均交易价格为12.3元至12.8元,剩余股份为零。
2015年6月9日至10日,该账户买入四川长虹12,778,793股,买入金额153,683,134.69元,卖出12,778,793股,卖出金额160,223,240.42元。通过当日拉高、虚假申报、次日开盘虚假申报操纵“四川长虹”价格,获利6285265.50元。
同样,郑灵彬操纵了钢结构工程、大唐电信、江苏阳光(600220,股票咨询)、吉化集团(601718,股票咨询)、营口港(600317,股票咨询)、AVIC重型机械(600765,股票咨询)、鹤壁生物(603077,股票咨询)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证监会最初调查并审理了郑灵彬操纵包括上述12只股票在内的19只股票价格的案件。双方及其代理人交易汇金股份(300368,诊断股份)、沈阳机床(000410,诊断股份)、东方能源(000958,诊断股份)、启新集团(002301,诊断股份)。
中国证监会拒绝了以“牛市”为由减轻处罚的希望
其中,郑灵彬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上提出并陈述和答辩:
双方要求采用“盈亏平衡”原则计算非法收入,在确定双方非法收入时应考虑2014年至2015年“牛市”的影响。
对此,中国证监会认为:
在这种情况下,各方对每只股票的操纵可以认定为独立的操纵,操纵时间不一致,每只股票的非法收益可以独立计算。综合考虑上述特点,驳回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应根据“收支平衡”原则计算非法所得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此外,市场状况与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所得之间不存在法律因果关系。考虑到2014年至2015年“牛市”的影响,在确定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陈述和论据将不被接受。
最后,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因郑灵彬操纵四川长虹价格,没收违法所得6285265.5元,罚款12570531元。
2.因郑灵彬操纵“钢结构工程”价格,没收违法所得509,528.67元,罚款1,019,057.34元。
3.因郑灵彬操纵大唐电信价格,没收违法所得4168614.45元,罚款8337228.9元。
4.因郑灵彬操纵“江苏阳光”价格,没收违法所得4,427,167.21元,罚款8,854,334.42元。
5.因郑灵彬操纵吉化集团价格,没收非法所得5,541,924.53元,罚款11,083,849.06元。
6.因郑灵彬操纵营口港价格,没收非法所得6139820.72元,罚款12279641.44元。
7.因郑灵彬操纵AVIC重型机械价格,没收违法所得2,270,424.66元,并处罚款4,540,849.32元。
8.因郑灵彬操纵“河浜生物”价格,没收违法所得253,032.35元,罚款100万元。
9.郑灵彬因操纵三鹿股价被罚款100万元。
10.郑灵彬因操纵德力斯价格被罚款100万元。
11.因郑灵彬操纵“GCL综合”价格,没收违法所得1,119,915.12元,罚款2,239,830.24元。
12.因操纵陕西电子价格,没收郑灵彬非法所得137,473.6元,罚款100万元。
综上所述,没收郑灵彬违法所得30,853,166.81元,并处罚款64,925,321.72元。
与此同时,郑灵彬操纵了12只股票的价格,造成巨额利润、不良行为和严重违法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止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郑灵彬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五年,自决定公告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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