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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栏”的故事不仅发生在电影中,也出现在商业银行真实的贷款诈骗案件中。
日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刑事判决,部分人以锌锭作为银锭质押,分别骗取两家银行1亿元贷款,导致两家银行实际损失近1.4亿元。
事实上,质押欺诈和实现贷款欺诈的案例是有先例的。
以纯度不够的非标准黄金作为抵押物,骗取1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190亿元贷款;
“冒用”价值1300多万元的硅锰合金,实际价值只有14万元,骗取银行贷款700万元;
也有人与银行工作人员合作,假装是存款人的签名,最后利用多次存款作为抵押,骗取银行贷款共计9000多万元...
在银行的眼里,骗子们是如何欺骗世界并策划“替换计划”的?让我们从锌锭冒充银锭骗取贷款的案例开始。
锌锭冒充银锭,两家银行被“邀请”
事件主角刘,原为沈阳鸿辉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辉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及的贷款欺诈主要有阜新银行和兴业银行(601166)。
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杜默生、杜默生(在逃)以宏辉公司的名义,以提前购买的35,193.5公斤锌锭作为银锭质押,诈骗阜新银行沈阳分行沈北支行,取得银行承兑汇票1.6亿元。别人贴现承兑汇票后,他们还了欠款和利息,实际损失8000万元。
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刘、杜二人屡试不爽,以提前购买的29273公斤锌锭冒充银锭作为质押,骗取兴业银行沈阳分行贷款,并获得银行承兑汇票共计1.153亿元,实际损失5765万元。
北京银行负责个人贷款管理业务的一位经理(601169)在接受《全国商报》采访时表示,商业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包括申请、审批、放款和还款,其中审批环节通常被称为“风险控制管理”,它决定着银行能否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各银行将尽可能严格执行贷款审批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刘是如何在风控人员的眼皮底下完成锌锭和银锭的"偷梁换柱"的呢?
根据兴业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员工的描述,质押品检查时刘也在场。在刘负责在集装箱内偷工减料期间,银行员工不准进入集装箱,银行员工无法看到偷工减料的过程。然而,刘的人员所获得的偷工减料成功地通过了金属检测中心的鉴定。
但是,在公安机关告知鸿辉公司可能有欺诈行为后,兴业银行对鸿辉公司提供的质押银进行了重新评估,发现质押物实际上是锌。
一家股份制银行北京分行的一名工作人员在接受《国家商报》采访时表示,该行发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100%纯现金质押,另一种是客户申请授信。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在信用额度内。
根据她的经验,在城市商业银行中,通过置换质押来骗取贷款的案例时有发生。一般来说,股份制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或信贷业务时,不允许以白银和库存物资设备作为抵押。
“以我工作的股份制银行为例,风险控制非常严格,抵押品只能是现金或房地产。一般来说,即使可以产生信用额度,开出银行承兑汇票,贷款人也拿不到一点现金,银行还是会让它支付30%左右的存款。”她强调。
但是,判决结果显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锌锭冒充银锭进行银行贷款诈骗,数额巨大。他犯了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款30万元。
“抵押品管理失败”,哪些银行“从坑里掉了出来”?
中国人民大学崇阳金融学院副院长董希淼直言不讳地告诉《国家商报》记者,之前不应该有类似的假银假案。然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抵押品管理方面犯了一些错误,过去也有一些错误。
案例审查1:“黄金”欺诈贷款案例
2018年2月,前银监会报告了一起涉及假黄金的贷款欺诈案件。
2016年5月,陕西省潼关县发生2000万元质押贷款案件。许多境外犯罪分子越过陕西、河南两省,用纯度不够的次等黄金作抵押,骗取1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190亿元贷款。
除了逮捕35名外部嫌疑人,前银监会还对多家银行实施了处罚。
原陕西银监局对涉案的1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共罚款5000万元。其中:
对陕西省联社、韶关县联社等11个县级农村信用社罚款3600万元;
邮政储蓄银行陕西分行、渭南分行、潼关县支行被罚款100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601398)陕西分行、渭南分行、潼关县支行被罚款400万元。
对上述机构的95名负责人进行了处罚,其中8人被取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1年至终身的资格,87人分别受到警告。同时,根据党纪、政纪和内部规章制度,责令有关机构对262名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此外,原陕西银监局对那些未能在内部监督下履行职责的人追究责任。
原河南银监局对涉案的中国工商银行三门峡市灵宝支行处以250万元罚款,处罚了该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三门峡市分行的9名责任人,其中5人被取消3至8年高管任职资格,4名高管分别被给予警告处分。同时,工商银行被责令对省、市、县分行的48名负责人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原银监会指出,该案暴露了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管理的三大缺陷:
一是贷款“三查”不力;第二,抵押品管理严重无效;第三,商业发展是盲目和激进的。
案例审查2:“硅锰合金”欺诈贷款案
更可笑的是,不仅掺假的贵金属可以骗取贷款,就连“废渣”也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这在广西就发生了。
2014年4月30日,广西航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航毅公司”)以质押方式向中国工商银行桂林分行担保贷款人民币700万元,并同意由广西邮政速递公司监管。
协议签订当天,广西航毅公司向广西邮政快递公司发出了《质押通知》,列明了质押货物的详细情况:货物名称——硅锰合金,规格/型号——6517,制造商(原产地)——桂林和云南,重量——3080.25吨,单价——4480元,金额——1380万元,货物是否在仓库
根据广西邮政速递公司的授权,广西邮政速递公司桂林分公司向广西航毅公司开具收据,称“已收到并告知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出具的质押通知”
经核实,已移交我行监管的货物与上述质押通知相符。”
结果,广西航毅公司成功获得700万元资金。
2014年11月5日,广西航毅公司被银行举报涉嫌贷款欺诈。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委托桂林市地质矿产检测中心和陵川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质押财产进行了鉴定和评估。
根据桂林有色金属矿产地质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和灵川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广西邮政快递公司监管的材料有四种,不是有明显规格的硅锰合金,而是疑似硅锰合金(甲类)、硅锰合金(乙类)和硅锰合金(丙类)。
这四种货物的总重量为785.375吨,价值仅为147,744元。
由于广西航毅公司无法偿还贷款,2016年一审时,公司仍欠银行本息共计750.7万元。本行起诉广西邮政速递公司母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邮政速递公司”)。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国邮政速递公司对广西航毅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70%的责任。
案例审查3:“伪造质押”欺诈案
巧合的是,2016年《南方都市报》也报道了一则新闻,披露了一家中国银行广州分行的一名女性售后服务经理被指控与其他人串通,在没有真实交易和其他贷款所需材料的情况下使用供销合同,并要求他人冒充存款人签署相关质押贷款合同。未经存款人同意,该行在三次交易中,以多人存款1亿元作为质押,从一家中国银行广州分行骗取贷款9500万元,造成银行损失9000多万元。
经济学家宋清辉对《国家商报》表示,上述所有案例都是小概率事件,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确实反映出一些银行缺乏风险控制,甚至有些风险控制只是流于形式,给了犯罪分子一个机会。
总体而言,与国有大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相比,城市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弱,这主要体现在风险控制的大数据和风险控制人才的短缺上。
他认为,作为一家银行,我们应该努力了解贷款客户,提高风险控制效率,从而逐步防范企业贷款欺诈问题。我们可以依靠科技和金融等手段从根本上防止贷款欺诈的发生。
“一些商业银行风险控制能力较低的原因与过于注重业绩、忽视风险控制投资等因素有关。”
标题:骗子用锌冒充银骗钱 上当的居然不止一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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