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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1日上午,九家ktv公司诉中国音像版权集体管理协会垄断纠纷案。
上述系列案件的原告是广东的九家ktv公司。原告起诉原告是合法注册的ktv企业,其营业场所使用的视听作品音乐库系统是通过与第三方签订音乐库安装合同购买的。得知被告是ktv音乐图书馆作品的集体经理后,他多次要求被告的合作单位签署《版权许可合同》。合作单位提出不合理的签约要求,导致合同无法签订。之后,原告直接告诉被告三次。
原告认为:被告指定合作单位签订合同,并提出不合理的附加费用,构成垄断;同时,它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条、第6条、第13条、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因此它向法院提出上诉,并请求下达命令:1 .被告在合理、平等的条件下与原告签订了著作权作品《许可使用合同》;2.被告向原告提供使用ktv音乐图书馆正版版权作品的服务;3.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权利信息查询系统,如被管理的著作权的种类、作品名称、音像制品名称、权利人名称、授权管理期限等;4.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原告无权对被告违反《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此外,许多公司,如歌厅、麦松ktv等,也享有音像作品的版权,而被告在相关市场上并不具有主导地位。原告未能履行对被告在相关市场中的支配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举证责任,因此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本案涉及的被告行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案涉及的行为是否属于捆绑交易和限制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原告的相关主张是否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是否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是否应当报告
上述9起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标题:称三次签约请求被不合理拒绝 9家KTV公司诉音集协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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