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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务员兼职是否违纪的话题多次在舆论中引起热议,也引发了网民对公务员待遇的讨论。
那么,党员干部是不是违反规定,下班后提货,开专车,借钱向别人收取正常利息,出租店面收取租金?让我们一起看!
公务员下班后提货是否违法?纪委正式回应
近日,一位自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的网民“乐乐”在扬州市人民政府网站“致市长信息”频道上留言:
你好,因为生活的压力很大,问一下公务员是否违反纪律,在周末拿货。
相关截图的热播引发网民讨论公务员待遇。
1月16日宝应县纪委关于扬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留言”频道的批复。
1月16日14时,宝应县纪委在上述网站上回复:
开专车的副市长被纪委查了,但是网民们被感动了?
2016年5月中旬,安徽省歙县王村镇副镇长在滴滴登记为车主。
这条消息很快引起了公众舆论的热烈讨论。
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务员兼职是违反纪律和规则的。《公务员法》第53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从“法律和纪律”的角度来看,方圆离不开规则。对于以往一些公职人员利用公务员身份在企业或营利性组织兼职的行为,作为独立董事和董事,应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约束。
然而,从一个合理的角度来看,如果你利用你的业余时间,不利用你的公务员身份从事合法劳动来增加你的收入,是否违反规章制度是有争议的。
在被媒体曝光后,大多数网民不仅没有谴责洪圣,反而表达了对他的同情、理解甚至声援。
在实践中,对于什么是“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一直存在混淆。例如,有一种观点认为,党员干部只要有工资以外的收入,就从事或参与违反规定的营利活动,包括下班后提货、向他人借钱收取正常利息、租用店面收取租金。
消除误会
这种观点没有准确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主要精神,只是简单机械地理解了其中的规定。要认定非法营利活动,必须以违反相关规定为前提,对“营利活动”做出限制性的实质性解释,而不是简单地将一些日常经济行为与非法营利活动混为一谈。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首先,从事营利性活动构成违纪的前提必须是违反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都为“违反有关规定”设定了前提条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法规,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营企业的决定》(1984年12月3日)和《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营企业的规定》(1986年2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设立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业务活动的通知》(1992年6月26日)、《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的若干规定》(2001年4月3日)等。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44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规定从事兼职或者领取兼职报酬;第59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首先,与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条相比,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9条增加了“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的限制性条款,这与党员干部不得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是一致的,可以有效避免实践中的人为增持和放大现象,需要认真理解。二是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4号),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团体等兼职。在本单位的业务领域,或利用与我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工作岗位上创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职创新创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职创办科技企业或者在企业中进行创新工作。因此,按照相关政策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和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应被视为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二是关于“营利活动”的含义或定义。
“营利活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党员干部参加的活动或组织参加的活动是为了营利;第二,参与活动或组织的收入在成员之间分配。
党纪、法规禁止党员干部非法参加营利性活动或在企业、营利性组织中兼职,但并不禁止其一切经济行为。在纪律上,要适度区分营利性强的商业行为和一般社会观念认可的经济行为,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党员干部有经济行为,他们就非法从事营利性活动。
例如,公务员(除《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其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外)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市场买卖股票等证券,但不得参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党员干部长期租用自己用合法收入购买的商店,只能被视为一种简单的经济行为,不影响公务的公正执行。党员干部不仅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服务者,也是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见证人和参与者。
纪检监察机关在适用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时,必须把握党的内部法规和法律法规的初衷,即防止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的同时,不顾公共或私人事务,利用职权或职责的影响谋取私利,损害社会公平。在界定非法营利活动时,必须保持谦虚,其实施行为应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五种情形的危害性实质相当,而不是简单地将一些日常经济行为等同于非法营利活动。
最后,本文只是对“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这一客观方面的一般把握。对相关主体(如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休或退职人员等)是否有其他规定。),以此类规定为准。
“低收入”曾被媒体评为基层公务员的三大困境之一。事实上,生活陷入困境的基层公务员并不少见。
越来越多类似的消息也提醒我们要更加关注基层公务员的生活状况——他们的待遇合理吗?有什么特殊困难吗?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干部在新时期发挥新作用的意见》提出,要加大对基层干部特别是困难地区和扶贫一线干部的理解和支持力度,主动解决问题,在政策和待遇上给予优惠待遇。
顶层设计已经存在,各地需要尽快落实到细节上,让基层公务员真正有“收获”的感觉,安心安居,安心立业。毕竟,“外卖”和“开网络买车”只是权宜之计。
标题:公务员下班后送外卖、开滴滴、出租店面 是否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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