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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财经4月12日电(记者郭见习记者程玉南)今天,吉林省银监局连续发布8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总额41万元,涉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长春中心支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人寿吉林分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人寿延边中心支公司”)和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人寿长春分公司”)四家保险分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未能准确、真实地向监管部门提交公司的相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已成为该批处罚函最常见的原因。天安人寿延边中心支公司和PICC人寿长春支公司因此受到处罚。
具体来说,天安人寿延边中心支公司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特约经理的工资和业绩被虚假列示,其实际使用与会计凭证记载的经济事项不一致;二是未按照规定申请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注册,未出具《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三是保险销售人员档案未能准确登记保险销售人员的基本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公司进行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陈、银行保险经理马分别进行警告,并处以二万元、二万元、三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交相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同样,PICC长春分公司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6条,错误地列出了现场人员的表现。为此,银监会对PICC长春分行处以20万元的行政处罚。但这不是PICC长春分公司的唯一问题。2016年11月,公司保险销售人员、于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误导性陈述的广告,违反《保险销售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根据《保险销售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PICC长春分公司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因此,罚款总额为21万元,PICC长春公司成为罚款的“大头”。
此外,根据处罚决定,2018年1月至4月,中国人寿长春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个人代理人名义致电员工直接业务收取手续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处以七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当时的总经理王鹏给予警告,罚款二万元。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另一家分公司吉林分公司也被罚款。因违反《保险销售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销售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决定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标题:吉林银保监局连开8张罚单涉41万罚金 人保寿险长春分公司领罚2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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