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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全国扫黄办公室首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扫黄案件的四项意见》。《关于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日常借款”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关于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针对执法实践和司法办案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等突出问题,四项意见完善了涉黑涉恶案件的证据和程序规定。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国家反黑办主任陈一新认为,四项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对恶势力、“软暴力”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准确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严厉打击“常规贷款”等新犯罪,有效应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新形式和新变化。
全国共起诉了14,226起涉及黑人和邪恶的刑事案件
随着专项斗争的全面深入推进,大量涉黑涉恶案件相继进入起诉和审判环节。据统计,截至今年3月底,全国共查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14226起,涉案人员79018人。陈宜欣表示,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线办案人员反映,恶势力和“软暴力”犯罪的认定、依法打击“日常贷款”、处置恶势力犯罪所涉财产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意见2》不仅明确了“软暴力”的基本概念,还规定了“软暴力”的客观认定标准。关于“软暴力”的认定,国家反腐败办公室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杜行伟对记者表示,“软暴力”应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和恐慌,进而形成心理胁迫,或足以影响或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的生活、工作、生产和经营,从而构成违法犯罪的手段。
为了躲避这一打击,黑恶势力不断改变其犯罪策略,逐渐放弃了赤裸裸的火拼、杀戮和杀戮等明显的暴力手段,转而采用容易对他人形成心理胁迫的“软暴力”,如跟踪骚扰他人、恶意诬告、播放丧葬音乐和摆放花圈、喷漆堵塞锁眼、摆姿势示威等。杜行伟表示,从表现形式上看,“软暴力”明显不同于暴力,但其危害后果与传统暴力犯罪相同,有的甚至比传统暴力犯罪造成更大的后果。
萨克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苏在接受《国家商报》采访时表示,“软暴力”的提出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理念和政策,是对受害者心理暴力认定的重要补充。然而,后续应用层面需要不断跟进和完善,如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认定受害人遭受“软暴力”,以及如何对相应的犯罪人进行量刑处理。
澄清“路线贷款”和私人贷款之间的界限
值得一提的是,“例行贷款”危害极大,已成为恶势力的犯罪手段,这一点得到了社会的强烈反映。由于“日常贷款”是在民间借贷的幌子下进行的,非常混乱和隐蔽,容易欺骗群众,司法机关也面临着难以甄别和处理的问题。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1》明确了“常规贷款”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列举了常见的犯罪方法,为认定“常规贷款”犯罪提供了法律和政策标准。《意见》重点揭示了在民间借贷的幌子下非法持有“常规贷款”的真实特征。
那么,在实践中如何区分二者呢?国家反黑办公室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表示,区分“路线贷款”和私人贷款有几个要点:
首先,“常规贷款”和私人贷款的本质区别是看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私人借贷的目的是获取利息收入。借贷双方都不想主观违约。贷款人希望借款人按时还款,而“常规贷款”则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常规来引诱和强迫借款人积累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用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其次,看它是否具有“欺诈”的性质。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日常借贷”具有欺诈性质。演员故意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的假象,非法侵占他人财产。
第三,看看收债方式是否是强制性的。“常规贷款”造成虚假的高额贷款,违背了受害者的意愿,使受害者无法自愿偿还债务。因此,“常规贷款”的实施者往往采用软硬兼施的方式来讨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诉讼等手段迫使受害者偿还债务。
此外,鉴于“转贷款”罪的分工越来越细化,犯罪环节越来越多,《意见1》明确了将实施“帮助”和“支持”七种行为的人员,包括所谓的“中介人”,作为“转贷款”的共同犯罪人对待的条件,从而实现了对“转贷款”罪的全程连锁打击。
标题:两高两部公布四个意见 明确“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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