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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日常贷款”的违法犯罪行为!
4月9日,国家扫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办理扫黄案件的四项意见》,包括《关于办理“常规贷款”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将于今天实施。
《意见》指出,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准确认定和依法严惩“走过场”犯罪分子,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走过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对办理“走过场”刑事案件提出了一些意见。
根据《意见》,有必要准确把握“常规贷款”和私人贷款的区别。
首先,“路由贷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的名义,通过虚报贷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故意认定违约、销毁还款证据等方式,诱使或强迫受害人签订“借款”或变相“借款”、“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以及使用诉讼、仲裁、公证或暴力、威胁等手段,
其次,“常规借贷”与平等主体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有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贷款人是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到期利息的,在签订和履行借贷协议的过程中,不会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也不会有虚报贷款金额、制造虚假支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任意认定违约、销毁还款证据的行为。
《意见》还谈到了实践中常见的“常规贷款”的犯罪方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流动等虚假支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任意认定违约、恶意冻结贷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
根据《意见》,后续执法机构将依法严惩“日常贷款”犯罪。
在实施“常规贷款”的过程中,没有使用明显的暴力或威胁,其行为特征一般表现为非法占有。如果受害人的财产是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而被诈骗的,他通常会因欺诈而被定罪和处罚;在实施“日常贷款”的过程中,如果各种手段同时使用,就构成了欺诈、敲诈、非法拘禁、虚假诉讼、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各种犯罪。,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区别不同情况,并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罚数罪或者选择较重的一种。
多人共同实施“走私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应认定其为主犯,并对其参与、组织和指挥的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扮演次要或辅助角色的人应被视为共犯。
明知他人实施“日常贷款”犯罪,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包括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和广告,以吸引和介绍受害者“借款”;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等帮助;出售、提供或者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协助制作虚假的支付事实,如会计记录;协助公证;以虚假事实协助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协助兑现、提取现金、处理动产或不动产的转移等。、以及转移犯罪收益和由此产生的收益;符合共同犯罪条件的其他情形等。
此外,《意见》还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路由贷款”中非法获得的所有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还赔偿金;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归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日常借款”为目的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有剩余的,应当依法没收。
《意见》特别强调,对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给予常规贷款,或者受害人或其特定的亲属因实施常规贷款而自杀、死亡、精神障碍或实施犯罪活动以偿还债务的,除刑法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标题:全国扫黑办:针对老年人、在校学生的“套路贷”将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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