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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在金融机构很常见,但经纪公司高管诉诸法律手段索要工资的情况很少。

近日,判决文件网公布了民生证券前副总裁离职后索要工资的民事判决。离开公司前,他曾担任过许多重要职务,如公司执行委员会成员、执行副总裁、首席风险官和合规总监,月薪30万英镑;一旦离开公司,原因是公司“拖欠工资”,于是双方都上了法庭,前高管希望公司支付1035万元的奖金和补偿金。

民生证券原高管被“拖欠”千万薪酬 曾经月薪30万

经过仲裁、一审和二审,双方最大的争议是方是否应获得2017年和2018年应支付的前几年的递延奖金,最后的争议是方本人是否存在因勤勉尽责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民生证券应向前高管支付450万元奖金和薪酬。

民生证券原高管被“拖欠”千万薪酬 曾经月薪30万

民生证券的前高管“拖欠”了1000万英镑的工资

方原本是民生证券的高管。自2014年4月起,他一直担任公司执行委员会成员、执行副总裁、首席风险官和合规总监。两年后,从2016年6月起,他的月薪被调整为30万英镑。2016年12月20日,方解除合规总监职务,继续担任“高级职务”,继续担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执行副总裁、首席风险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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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2017年7月17日,民生证券董事会做出决定,改变了方的职业道路。这个决定是解除方的高级经理职务,也就是说,方不再担任上面的职务,但是与此同时,公司聘请他担任风险管理总部的高级顾问。此时,民生证券根据公司员工工资标准,将方的月工资从30万元调整为5.75万元。次年4月,方的月薪进一步下调至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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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资变动的幅度来看,普通人很难接受变动,对方也是如此。两个月后,即2018年6月,方以民生证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离职。然而,一家后方公司向北京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后,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五项诉讼。总之,这些要求是要求民生证券支付总额为1035.13万元的经济补偿金,用于各种拖欠工资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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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索赔包括:

1.2018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7日应支付的50%工资为979,200元;

2.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6月8日的工资差异为268.87万元;

3.核心负责人津贴2015年为30万元,2016年为30万元,2017年1-5月为12.5万元;

4.2014年,2017年缴纳60万元,2017年缴纳193.67万元,2018年缴纳193.67万元。

5.2004年2月1日至2018年6月8日,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147.94万元。

在随后的庭审中,双方应方的要求,逐一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一审判决民生证券支付450万元

让我们看看下面的工资构成。月工资30万元分为基本工资6万元、岗位工资9万元和绩效工资15万元,其中绩效工资按年发放,其他工资按月发放。因此,方的第一个诉求就是先解决他的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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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2017年7月,民生证券解除了方的高管职务。那么,从2017年上半年到被解聘之日,方的绩效工资能否足额发放?

庭审中,方提交了证据,证明2018年8月10日,同一天召开的民生证券董事会会议认定,方2017年前七名的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绩效奖金比例为0。但方表示,当天召开董事会时,他已经离职,并已向民生证券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民生证券的行为属于事后评估。初审法院支持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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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看看方的第二个索赔,要求民生证券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工资差额。如上所述,方被解除高级管理职务后,月薪减少到57,500元。这合法吗?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因此解聘后减薪并无不妥。然而,2018年4月以后,民生证券再次将其月薪调整为2万元,这是不够的,所以差额应按5.75万元的标准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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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方的第三个主张,即支付他当仁不让的津贴。民生证券在《投资银行业务考核奖励办法》中明确规定,公司对核心负责人的年度津贴为30万元。据此,方称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23日,方担任核心负责人,公司未作出不予批准的决议,应支付核心负责人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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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认为,上述考核奖励规则第42条还规定,如果监管部门在下一年度公布分类考核结果后,公司未因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受到监管处罚,上述津贴将一次性全额发放。但是,在此期间,公司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行政监管和自律处罚,投资银行业务也经历了风险,本规定涉及的责任人的津贴尚未全部支付。因此,方不应该支付核心负责人的津贴。法院受理了民生证券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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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来看看方的第四个主张,即民生证券应该支付其延期分红的未付部分,这是被诉金额中比例最大的工资,也是最受关注的。众所周知,经纪行业大多采用递延机制向员工发放奖金。就民生证券而言,6月22日的奖金制度是针对高管的。例如,2014年的奖金将在2015年支付60%,然后分别在2016年和2017年支付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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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辩称,2017年,民生证券拖欠了他2014年和2015年20%的奖金;2018年,他继续欠下2015年奖金的20%。

经方申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将民生证券2016年度和2017年度的年报转交给北京市监管部门。2016年年报显示,方的递延薪酬为447.39万元,是该高管2014年和2015年的薪酬。年度董事会奖励基金延期至2017年和2018年;在2017年度报告中,方的递延薪酬为人民币3,205,300元,这也是董事会奖励基金在2014年和2015年至2017年和2018年的递延款项。据此,法院认为民生证券应支付延期分红人民币3,205,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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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关于方要求民生证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民生证券没有足额支付甲方工资,因此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民生证券支付补偿金,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并判决民生证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9,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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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民生证券的付款人拖欠工资和赔偿金共计450.11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方来说,原来的1000多万的索赔额变成了450万元,这远远低于预期;对于民生证券,根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办法,认为2017年自己一方不需要支付一定的绩效奖金,员工在延发奖金期间离开公司,因此不需要支付延发奖金。因此,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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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最有争议的一点是,方本人是否应当领取上述延期奖金。一审判决中,民生证券被判支付320万元的递延奖金,根据公司规定,民生证券认为这笔奖金不应支付给民生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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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的理由是,根据公司《董事会激励基金管理办法》,如果高管在延期支付奖金期间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主管业务损失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将停止支付全部或部分未支付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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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方是否有因不勤勉尽责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民生证券提交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及其他证据,而方认为这些不是对他本人及其主管部门的处罚,他本人不负责任。在民生证券另一方的离任审计结果中,也表明“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况”。二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能证明方不勤勉尽责,给公司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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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民生证券还补充了一条证据,即2018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一项议案,决定停止向2014年至2016年工作并参与2014年和2015年奖金分配的所有高管支付2014年和2015年未支付的递延奖金部分。当时全体董事一致投票通过了这项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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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该决议是经本案仲裁审理后作出的,民生证券未能证明方对公司的风险事件负有责任,公司据此决定不同意支付方董事会奖励基金的延期支付,理由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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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还认为,虽然方在延付奖金期间辞职,但这是由于民生证券非法减薪所致,方本人离职并无过错。综上所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即民生证券应向方支付延期分红人民币3,205,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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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并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也就是说,民生证券应向方支付总计450万元的工资、奖金和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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