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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晚,中国银河(601881) (601881.sh)披露了2019年度报告。2019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0.41亿元,同比增长71.6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2.28亿元,同比增长81.09%;母公司股东应占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为52.46亿元,同比增长82.35%;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413.36亿元,同比增长1579.16%。
2019年,中国银河净资产加权平均回报率为7.64%,同比增长3.24个百分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加权平均收益率为7.67%,同比增长3.29个百分点。
中国银河2019年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计划在2019年底总股本101.37亿股的基础上分配现金股利16.22亿元(含税),2019年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1.6元(含税)。合并报表中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应占净利润比例为31.02%;如果公司的总股本在记录日因配售和回购而发生变化,每股分配的现金股利金额将在总额16.22亿元人民币(含税)内进行相应调整。
2019年,在中国银河主营业务分类中,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的营业收入同比下降。
报告期内,中国银河证券经纪公司营业收入77.38亿元,同比增长3.28%,毛利率45.04%,同比下降5.27个百分点;期货经纪业务营业收入35.22亿元,同比增长129.81%,毛利率8.95%,同比下降12.82个百分点;自营及其他证券交易业务营业收入40.96亿元,同比增长6427.76%,毛利率93.97%,同比增长178.65个百分点;投资银行业务营业收入4.23亿元,同比下降13.34%,毛利率16.05%,同比下降21.81个百分点;资产管理业务营业收入6.87亿元,同比下降12.97%,毛利率10.88%,同比增长0.99个百分点;海外业务营业收入10.77亿元,同比增长192.00%,毛利率3.66%,同比下降32.69个百分点。
2019年,中国银河完成了1个ipo项目和7个再融资项目(包括可转换债券融资)。报告期内,公司股票承销总额为90.37亿元,比2018年增长66.27%。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正在审核8个ipo项目、6个再融资项目和3个并购项目。报告期内,公司共承销债券570只,总承销金额719.1亿元。
2019年,中国银河信贷损失4.08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信用减值损失26.04万元,应收款项信用减值损失1149.25万元,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损失6724.74万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信用减值损失2.54亿元,债务投资信用减值损失933.32万元,其他债务投资信用减值损失6981.74万元。
此外,2019年,中国银河其他资产减值损失为211.05万元,为存货跌价准备。
2019年,中国银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额为4121.8万元,18名高管年薪超过100万元,其中9名高管年薪超过200万元。董事会秘书吴的年薪最高,为308.8万元。
此外,执行董事、董事长兼执行委员会主任陈共炎年薪为303.14万元,员工董事王泽兰、监事会主席陈静、员工监事陈继江、副总裁范敏飞、执行委员会委员兼业务总监李湘林、吴建辉年薪为224.4万元。执行委员兼业务总监尹年薪283.04万元,执行委员兼业务总监年薪294.27万元,执行委员兼业务总监年薪256.67万元,执行委员兼合规总监梁年薪115.64万元,员工总监年薪229.52万元。执行董事顾维国(报告期离职)年薪126.4万元,监事钟诚(报告期离职)年薪187.27万元,副总经理魏晓辉(报告期离职)年薪253.05万元,财务总监朱瑞民(报告期离职)年薪120.26万元,职工监事刘志毅(报告期后离职)年薪120.26万元
2019年,中国银河共有9,821名员工,包括母公司的8,702名员工和主要子公司的1,119名员工。全体员工中,博士86人,硕士1871人,本科生6198人,大专及以下学生1666人。
2019年,中国银河员工的工资为33.55亿元,而去年同期为25.92亿元。
2019年,中国银河支付给员工的现金为40.2亿元,而去年同期为44.76亿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2019年,中国银河员工的年薪和福利总额为47.83亿元,按在职员工人数计算,人均薪酬和福利为48.7万元。
2019年,中国银河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受到六项行政监管措施及相关事宜。
(1)公司东莞市东城中路证券营业部收到警示函的事项。2019年3月22日,广东证监局向本公司东莞市东城中路营业部发出《关于向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城中路证券营业部发出警示函的决定》(粤证发〔2019〕19号)。员工私下向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介绍私募基金购买者,私下介绍非公司销售的金融产品,承诺投资者保护收入的行为,向销售部门发出警告信,并要求采取监管措施。针对这一监管措施,公司制定并通过了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办法,形成了警示案例并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加强了分行金融产品销售和客户服务的规范化。
(2)银河期货有限公司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2019年5月7日至5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银河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银河期货在现货经纪业务管理、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和程序交易管理方面存在不足。2019年7月3日,银河期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书面整改报告进行了反馈。2019年9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及监管办法实施办法》(证监发〔2019〕74号)的相关规定,作出了《银河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纪律处分决定》,银河期货被暂停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限新客户)三个月。纪律处分,即银河期货目前正在全面落实整改报告中的整改措施,稳步推进整改计划,从证券现货经纪业务管理、投资者适宜性管理、程序交易管理等方面全面提升中的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展示水平,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此事对公司的正常业务活动没有重大影响。
(3)内蒙古分行因反洗钱被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处罚。2019年5月8日至6月6日,内蒙古分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反洗钱执法检查。2019年12月27日,内蒙古分行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蒙银发字[2019]66号),罚款40万元。内蒙古分行接到检查后立即整改,完善反洗钱组织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洗钱风险评估、反洗钱宣传培训和反洗钱评估工作,重新启动自然人客户和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加强可疑交易手工审核,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提交整改报告。
(4)中国证券业协会将配股对象纳入限制名单。2019年7月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配售对象限制名单公告》(2019年第1号)。根据《科学技术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者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科学技术局“天骏科技(688003)”新股发行项目的线下申购过程中,违反《科学技术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账户,自2019年7月8日至2020年1月7日被列入限制名单。这件事对公司的正常运作没有重大影响。
(5)伊宁市山东路证券营业部被新疆证监局责令采取整改措施。2019年10月22日,新疆证监局向公司伊宁山东路营业部下发了《关于责令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山东路营业部纠正措施的决定》(证监发[2019]9号)。针对营业部不具备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情况,采取监管措施责令纠正,并要求营业部纠正相关违规行为。针对这一监管措施,公司制定并采取了相关责任人员问责措施,形成了警示案例并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加强了分行投资咨询服务,规范了投资顾问执业行为。
(6)银河期货有限公司被北京证监局责令采取整改措施。2019年3月5日,银河期货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责令银河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纠正监管措施的决定》(银监发[2019]15号)。针对银河期货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北京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银河期货进行了整改。银河期货对此非常重视。在银河期货首席风险官的监督下,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讨论研究整改方案,并开展全面自查落实整改。2019年3月20日,银河期货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了《关于北京证监局责令银河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纠正监管措施的决定的整改报告》。
此外,在报告期内,中国银河共涉及三起股票质押诉讼,总金额达2.63亿元。
第一个案例是公司与长春翔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发生的纠纷,涉及金额5468.46万元。2017年8月,本公司与长春象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升投资公司”和“被申请人”)签订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其中规定本公司作为基金出借人,象升投资公司作为基金集成商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名称为长生生物,股票代码为022。象升投资公司向本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如象升投资公司违反相关协议,本公司有权要求象升投资公司提前回购所有质押股份或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翔盛投资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其义务,该公司对翔盛投资公司提起仲裁。
该公司的仲裁请求如下:1 .截至2018年8月12日,被申请人向公司支付了未支付的回购交易金额人民币5308.48万元;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回购交易金额之日止,按未支付融资本金的5.7%的年利率支付利息;2.被申请人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暂定为2018年8月12日149.98万元。自2018年8月13日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回购交易金额之日,以99,989,400元为基础。按每天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3.本公司有权对被申请人质押的本公司1900万股圣长胜股份(股份代号:002680)进行折价,或在本公司申请书第一、二项所述的索赔范围内优先受偿。标的证券所属的上市公司被摘牌的,本公司有权对质押标的证券数量对应的股权进行折价,或者在本公司申请书第一项、第二项所述的债权范围内,对通过拍卖、出售股权取得的股权给予优先权。4.被申请人向公司支付人民币10万元,作为对公司律师费用的补偿;5.被申请人应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以上1-4项合计人民币5468.46万元。
2019年6月24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就该仲裁案作出(2019)京经纪字第1079号仲裁裁决。由于翔盛投资公司未能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4月2日,该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翔盛投资公司的担保人提起单独诉讼。2019年8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 02民初字第281号判决,判决张文、长春市白胜天启经贸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2019)北京仲裁第1079号仲裁裁决认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予以驳回。详见《诉讼进展公告》(公告号:2019-057)于2019年10月12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2019年11月6日,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文件。
第二起案件是公司申请对周、王惠芬、江苏国成设备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周晨、、实施强制执行,涉案金额6690.88万元。周与公司进行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周的配偶王惠芬作为共同债务人,江苏国成设备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周晨、、作为保证人签署了《担保书》。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已出具相关公证书和执行证明。由于前述遗嘱执行人未能履行经公证的债权文件确认的还款义务,公司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公证的债权文件,请求:1 .强制执行人自2019年3月20日(含)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不含)支付本金6690.88万元及利息;2.从违约之日起,强迫被执行人支付按未偿本金的0.05%/天计算的违约金;3.强迫被执行人支付强制公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4.本公司有权将遗嘱执行人周质押给本公司的3716.92万股金盾股份(300411,协商股份)折价,或优先受偿上述1-3项债权范围内的质押股份拍卖、变卖所得。由于遗嘱执行人周持有的浙江金盾风电有限公司股份为限制性流通股,难以处分,公司申请终止执行程序。有关详情,请参阅《申请执行个案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3)于2019年12月14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三个案件是在杨振华申请仲裁和强制执行股票质押,涉及金额1.41亿元。杨振华与本公司签订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并与本公司进行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公司、杨振华及其配偶罗娟向公证处申请为部分交易出具经公证的债权文件。由于经公证的债权文件的债务人杨振华、罗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公证的债权文件,请求执行:1 .被申请人应偿还本金1.41亿元;2.被申请人自2019年9月20日(含)至实际结算日(不含)应付利息;3.被申请人应自违约之日起按未偿本金的0.05%/天计算支付违约金;4.其他基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延期履行利息的双倍支付。
对于该笔交易的未证实部分,杨振华未能按照股权质押协议履行还款,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申请
申请仲裁,仲裁请求是:1 .被申请人偿还融资本金1.42亿元;2.被申请人支付自2019年9月20日(含)至实际结算日(不含)的应付利息;3.被申请人应自违约之日起按未偿本金的0.05%/天计算支付违约金;4.对于被申请人提供的质押股票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公司在上述1、2、3项仲裁请求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赔偿公司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和差旅费;6.被申请人应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其中,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的案件是以协商和解为基础的。
经公司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执行裁定,终止执行程序。有关详情,请参阅《申请执行个案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该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案件仍在仲裁中。
2019年,中国银河涉及3起融资融券诉讼和1起债券质押诉讼。
第一个案件是公司与葛(金麒麟分析师(603586))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金额5121.09万元。葛(以下简称“被告”)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由于被告信用账户的担保比例低于130%,且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增加抵押物,根据双方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公司对被告信用账户实施了强制清算措施。对于清算后未清偿的融资债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偿还融资本金,支付融资利息和罚息(暂定至2019年1月22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1,210,900元。
本公司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字第5624号《民事判决书》,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判决葛:1。偿还公司融资本金3857.27万元;2.支付公司融资利息1096.92万元;3.支付公司截至2019年1月22日的罚息人民币1,668,500元,以及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实际结算日止的罚息(以所欠本息之和为基础,按日利率0.5%计算);4.支付公司律师代理费8万元;5.缴纳公司的诉讼责任保险费5万元。如葛未能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则应在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500元,财产查封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葛承担。案件详情请参阅《诉讼进展公告》(公告号:2020-030)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个案件是公司与徐国栋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涉及金额6545.88万元。徐国栋(以下简称“被告”)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由于被告信用账户的担保比例低于130%,且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增加抵押物,根据双方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公司对被告信用账户实施了强制清算措施。对于清算后未清偿的融资债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依法偿还融资本金、支付融资利息和罚息。截至2019年1月9日,总金额为人民币6545.88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因徐国栋未能在民事判决书(2019)民初字第97号)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民事判决书。2019年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执行裁定((2019)京02第1358号),裁定被执行人徐国栋无其他待执行财产(保留证券账户资产除外)。详见《诉讼进展公告》(公告号:2020-011)于2020年1月18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三个案件是公司与孙融资融券纠纷案,金额为6456.76万元。孙(以下简称“被告一”)在本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上海梦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告二”)和上海尚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告三”)自愿为被告一在融资融券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由于被告信用账户的担保比例低于150%,且在约定期限内未足额增加抵押物,根据双方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公司对被告信用账户实施了强制清算措施。对于清算后的未清偿融资债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一偿还融资本金,支付融资利息和罚息,并承担本案中公司所支出的诉讼费。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全部债务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暂按2019年3月26日计算,共计人民币64,567,600元,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担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扣押保险费等全部费用和损失。
2019年9月25日,孙向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诉讼。
上海自贸试验区基隆路证券营业部提起诉讼,以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基隆路营业部串通为由,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及补充协议》。2020年1月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起是南京上海路证券营业部与深圳俾斯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涉及金额2.41亿元。本公司南京上海路证券营业部因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对深圳俾斯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四名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深圳俾斯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的基金预付款及资本成本损失共计约2.41亿元(暂定至2019年4月22日),并责令与俾斯麦七号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三名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四名被告共同承担。由于原被告与被告就支付基金达成庭外和解,公司南京上海路证券营业部于2019年7月15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允许公司南京上海路证券营业部撤诉。详见《诉讼进展公告》(公告号:2019-046)于2019年7月27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2019年,中国银河还参与了一起资产管理计划诉讼,即四川信托有限公司诉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和个人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涉案金额2.19亿元。
2013年4月,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托”)设立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与公司签订了吉星九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并委托公司以投资委托贷款方式向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中天”)发放贷款1.6亿元,四川信托承诺承担此次投资产生的风险。2015年12月29日,四川信托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威海中天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约人民币2.19亿元,并共同起诉委托贷款涉及的各方,或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作为目标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公司和银河金辉分别被列为第七被告和第八被告。银河金辉等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18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12月23日和12月24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民事判决,允许四川信托撤诉。
2015年12月30日,上述四川信托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分信托单位认购人深圳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信小额贷款”)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四川信托履行其信托财产状况分配承诺并限期赔偿损失,并申请在本案中增加银河金辉公司及委托贷款银行为第三人。四川信托申请在本案中增加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优先信托单位认购人作为第三方。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邦信小额贷款的全部诉讼请求。2018年7月27日,邦信小额贷款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2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题:中国银河去年职工人均薪酬福利49万元 董秘年薪30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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