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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7月6日电(记者常世增强)判决文件网近日披露了对大连银行成都分行两名非法发放贷款的员工的二审刑事判决。根据判决,被告、李分别作为大连银行成都分行第四营业部(后更名为双清支行)的负责人和账户经理,非法发放贷款约2400万元,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李于2012年前后先后加入大连银行成都分行,担任成都分行营业部4号(后更名为双清分行)的负责人及账户经理。2012年3月,喜德金鑫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朱谋(判刑)和葛某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准备通过李爱武向大连银行申请贷款。此后,朱谋以金鑫公司的名义向大连银行成都分行申请贷款,并提供了葛提供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并提供了金鑫公司与集团(德阳)重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间的《产品购销合同》、《应收账款质押通知》、《收款及说明》等虚假材料,谎称金鑫公司对公司有应收账款,并以该应收账款作为抵押物。为给金鑫公司向大连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金鑫公司从大连银行获得了8000万元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和银行承兑汇票风险额度,其中应收账款质押对应的授信额度为2500万元。此后,金鑫公司通过多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和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暴露业务,获得大连银行授信额度内的贷款,其中5500万元贷款由葛使用。
贷款到期后,金鑫公司在2013年4月和2013年10月继续使用重耳公司的虚假应收账款作为抵押物办理贷款。2014年9月,金鑫公司在向大桥借款后,继续以前述保函续贷。此后,金鑫公司因经营困难无法偿还贷款。截至2019年4月11日,贷款本金仍为4789.646338万元,其中包括金鑫公司以应收账款质押名义获得的贷款2480万元。
裁决指出,大连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负责人实际联系、指导、安排并参与了大连银行成都分行金鑫公司的四项贷款业务,营业部账户经理李于2012年3月、2013年4月、2013年10月参与办理大连银行成都分行金鑫公司的贷款业务。在办理贷款业务的过程中,、李了解到金鑫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未进行尽职调查,并当场与集团核实,导致我行贷款审批部门同意授信发放。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爱武犯非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李犯非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宣布后,两人都拒绝接受,都提出了无罪上诉理由。
根据二审刑事判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和李作为大连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约2400万元,造成重大损失。原判决适用的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裁决是最终的。
标题:大连银行成都分行两员工违法放贷2400万并造成重大损失 上诉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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