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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该向法律负责,还是向院长负责?” 陕西一法官依法审案遭报复 12年维权终平反却难获赔偿 2007-10-10 张凯 本报记者 孙海华 2007年10月8日,距离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06第37号”文件上的落款日期已整整一年。
这个“关于王亚光同志访问投诉问题的调查解决方案”,对该法院法官王亚光来说,是迟到的公正,不容易得到。 有人指出,由于在13年前的行政案件中多次依法办案,这位法官没有遵从审查委员会的意愿,受到报复。 为了讨论,他访问了12年,为了争夺这个代价沉重的“决定”,那一年的职务行为被重新认定。 但是,一年过去了,公正还没有实现,依然只是盖上红色印章的纸面的决定。 此时两鬓斑白的王亚光找不到合适的词来表达自己的心境。 “民告官”案及其案外隐情 1993年8月,富平县法院受理了当地居民王某指控富平县城建局行政侵权的案件。 事件不多也不复杂: 1993年3月,王某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向县城建局提出书面申请,在本公司面对街道空建造了两座临时房屋。 城建局收取50元管理费后,王某开工建造房屋。 7月,县乡镇公司局因建筑物需要使用王某建房地,与王某及其公司协商拆除地,协商补偿王某7000元。 因为没有收到补偿房费,王某拒绝开房。 8月,县城建局以“违法建筑”的名义,强制拆除王某住宅,并没收了拆除的建筑材料。 王某不服,马上向法院起诉。 几个月后,富平县法院行政法院指定了助理审判员王亚光主审。 “正好在准备开庭审理的时候,当时的法院院长加森先放下了案子,城建局正在院子里打水泥地。 审判结束后对城建局不利,停下来整治我们,打完地再说。” 。 王亚光说,在加森的指示下,他要求陕西省高院推迟审理。 1994年春节前,该案的诉讼当事人(被告)富平县城建局耗资3万多元,无偿为法院建设的200多平方米的水泥地面建成。 这个被延期审理的一般行政案也终于在同年3月开始了审判。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原告的房子是否为违法建筑,被告是否被强制拆除。 合议庭审理认为原告房屋未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属于违法建筑,被告对此应负首要责任。 原告建房时,被告应收取50元管理费,原告同意建房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违章建筑、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生效后,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法规未赋予城市建设局强制拆除、扣押当事人财产的权利。 联合议院意见:被告归还拘留原告的建筑材料,赔偿原告2837.60元。 提交审查委员会的研究。 没想到这是一个极其普通的行政方案,评委会作出了联合议院意见“差异很大”的决议: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的建材损失,从2837.60元减少400元,原告承担100元,被告承担各半,诉讼费改变为300元。 王亚光认为,决议对被告的倾向性已经明显。 但是,考虑到审判规律,王亚光按照审判委员会的决议作出了判决书,只不过是将决议书中的抽象意见具体化了,例如将“现有建筑材料”具体返还给“门五副、窗二副”等。 接到判决书后,城建局非常不满。 但是,值得一提的是,败诉的市建局没有提出上诉,反而胜诉的原告以400元的赔偿没有表现出公正为由提出了上诉。 依法受到报复的 事件还没有结束,王亚光的坏运气开始了。 在法院会议上,王亚光被指出“违背评标委员会的决议作出判决书”,“认真解决,给予处分”。 会议的决定由王亚光在两天内书面检查。 谁知道王亚光死了不承认“错误”,他根据事件的事实、法律的规定逐条诉说了自己的理由。 这种态度激怒了加森有,结果是“如果要写检查,只需书面通报批评。 如果不做检查,就会通报批评,免除助理审判员的职务。 ”。 对此,王亚光多次表示:“自己不知道良心妥协”:“判决书草稿经行政审判长审查,并经主管院长签字印刷、判决。 我不知道自己错在哪里。 ”。 1994年5月底,以法院党组名义发行的长达8页的《王亚光同志部分违背评标委员会决定作判决书的通报》发表。 通报中说,王亚光用“完全是强词夺理”、“狡辩”、“欲望盖子分明”、“颜色强烈的内荏”等语言表达,称“这个问题的发生是故意而非过失”。 “不是业务层面的问题,而是政治素质的问题”、“不承认错误,本身就是错误,是不可原谅的,是宽容的错误”。 “无论如何,结论都只是一句话: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包括评标委员会的决定有错误的情况在内,如果不按照评标委员会就案情讨论的现实情况和决定制定法律文书,都是违反法定程序和裁判纪律的。” 法院对王亚光认真解决时,渭南地区(现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富平法院重审。 从中院行政庭的观点来看,在案件审理期间,未得出最终结论前,县法院将案件负责法官免职,举报的方法不妥当。 在案件复审中,表示一分钱不赔的城建局突然改变态度,表示除非法律文书涉及其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问题,否则不使用“赔偿”一词向原告“补偿”。 在得到500元的“补偿”后,原告撤回了起诉。 1994年6月,王亚光助理审判员被免去职务,文件中未证明免职原因。 12年的艰苦抗争终于被认定了 “法官应该首先对法律负责,还是对院长、评委会负责? 法院院长,评委会大,还是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大? ”。 执拗的王亚光走的是漫长的控诉之路。 1994年11月,王亚光进京告状。 最高人民法院指示陕西省高院调查此事并报告结果。 陕西省高院调卷审查后,王亚光认为案件审理总体正确,富平县法院因王亚光免职、举报有误,应予以纠正。 在党组织会议上,加森一再表示对王亚光的职务不会恢复,通报不撤回,表示不担任院长也不会改变对王亚光的解决。 到了1996年,王亚光在法院的处境更加困难。 全院的工资没有他的份儿。 离岗上访被视为旷工,无权享受扣除工资的探亲假…… 后,公务员考核被搁置,2000年2月县法院实施“庭室与干警双向选择”,西北政法学院毕业,业务能力强, 12年来,为了讨回公道,王亚光辗转于市、省、中央法院、政法委员会、纪委、人大等部门,并为此背负了10万元以上的债务,承受着身体、精神、经济的重压。 从1996年5月开始,王亚光一直没有工资,一家三口靠妻子微薄的工资、挚友的帮助艰难地生活着。 12年间,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多次发出指示,中央纪委、全国人大办公厅信访局和陕西省委、省人大、省纪委、省政法委等部门也多次进行监督。 但是,王亚光的事件一直没有得到公正的解决。 随后,王亚光事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269名群众联名向信省、市领导机关提出,要求对此事公开、公正的说法。 2001年,院长加森因违纪被停职。 之后,王亚光的问题受到富平县法院新党组的重视。 2006年10月8日,56岁的王亚光终于等来了富平县法院的“红头文件”。 在这本《关于王亚光同志上访投诉问题的调查解决办法》中,认定“王亚光同志承办的案件案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判决得当,不存在‘违反评标委员会决议作判决书’的问题”。 “决策”以及原党组对王亚光的免职和举报,被认定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过调查,除原党组加森有外的4名成员表示,当时的会议研究认为王亚光访问是旷工,扣除工资,是院第一领导的压力。 对王亚光公务员的考核是保留如下,还是规定为“不称职”,是当时客观环境下的不正常行为,不恰当,院党组建议撤销原院党组的决定,落实王亚光相关待遇。 《决策》还指出,由于原院党组对王亚光的错误解决,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经济损失惨重,应根据《法官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 迟到的公正什么时候结束? 但是,即使是这样的“补偿”,到现在也没有实现。 由于王亚光的申诉长期没有结果,2006年4月,法院向县委、县委组织部提交《关于王亚光同志上访投诉问题的证明》,要求落实王亚光的公务员考核、工资调整级、补发等有关待遇,一直未予回复 2007年初,富平县法院院长更换。 7月,王亚光维持基本生活的债务被法院中止。 “工资调整的事,不是法院不做,而是在县委组织部门挂了。 ’新任院长房晓健对记者说,“补偿”的事是因为补偿标准不明确。 “只能说尽快处理问题。 具体什么时候我也说不好。 ’房晓健说,补偿是有标准的。 现有法律法规中没有现成的补偿标准可供参考。 他们现在只是“努力寻找相关政策的支持”。 “因为为了寻找标准,必须让受害者无限期等待? ”。 陕西省九届人大代表段民朝对此解释表示怀疑。 段民朝玩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47条。 “处分法官或解决错误时,必须立即纠正。 ”。 食指落在“及时”二字上。 本报西安10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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