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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为法律权威的捍卫者,将这种法律意义上的“枪支”流向市场,是不是违反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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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某司法拍卖网站上看到河南新县法院分别于去年10月30日、12月8日、12月28日在网上拍卖了29支玩具枪。 有“反恐狙击步枪”“火枪手模型枪”“火线svd模型枪”等。 对此,新县法院法官回答说,这些都是小孩子玩的塑料玩具枪,只是进行了价格鉴定,没有对“枪口比动能”进行鉴定。 (澎湃信息网1月3日)
法院在网上拍卖玩具枪是司法拍卖,玩具枪的来源基本上不是司法处罚。 也就是说,持有这把玩具枪可能是违法的。 公安部公布的《枪支致伤力法庭科学鉴定标准》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正式枪支致伤力标准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 哪个bb弹玩具枪基本上超过了这个标准。
我国枪支管理法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和其他物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失去知觉的各种枪支。” 持有这种玩具枪,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现实中,因销售或持有bb弹玩具枪而被判刑的人很多。 前几天,天津一位老妇人因在自己的射击场有这种玩具枪,在一审中被法院判处非法持枪罪,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 老奶奶和很多读了这个信息的人觉得不合理,但是法律是用铁板扎钉子的。 这里分歧的根源是,当事人主张“玩具枪”的司法机关认定为“枪”。
但是,在法院拍卖玩具枪的事件中,法院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弯。 法院认为这些枪是儿童塑料玩具枪。 即使这些枪没有被收缴,鉴定“枪口比动能”也是法院的责任。 如果是合规的话,当然可以买卖。 但是,没有鉴定就直接拍卖,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文放在哪里呢?
法院作为法律权威的捍卫者,将这种法律意义上的“枪支”流入市场,不是违反执法法律吗? 不拍卖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枪支”的物品,而应依法承担解释责任。 否则,我们要把那些被玩具枪囚禁过日子的人放在哪里呢? 法律权威为什么自我接触?
王彬源:中国青年报( 年01月04日 版)
法院作为法律权威的捍卫者,将这种法律意义上的“枪支”流向市场,是不是违反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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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某司法拍卖网站上看到河南新县法院分别于去年10月30日、12月8日、12月28日在网上拍卖了29支玩具枪。 有“反恐狙击步枪”“火枪手模型枪”“火线svd模型枪”等。 对此,新县法院法官回答说,这些都是小孩子玩的塑料玩具枪,只是进行了价格鉴定,没有对“枪口比动能”进行鉴定。 (澎湃信息网1月3日)
法院在网上拍卖玩具枪是司法拍卖,玩具枪的来源基本上不是司法处罚。 也就是说,持有这把玩具枪可能是违法的。 公安部公布的《枪支致伤力法庭科学鉴定标准》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正式枪支致伤力标准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 哪个bb弹玩具枪基本上超过了这个标准。
我国枪支管理法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和其他物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失去知觉的各种枪支。” 持有这种玩具枪,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现实中,因销售或持有bb弹玩具枪而被判刑的人很多。 前几天,天津一位老妇人因在自己的射击场有这种玩具枪,在一审中被法院判处非法持枪罪,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 老奶奶和很多读了这个信息的人觉得不合理,但是法律是用铁板扎钉子的。 这里分歧的根源是,当事人主张“玩具枪”的司法机关认定为“枪”。
但是,在法院拍卖玩具枪的事件中,法院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弯。 法院认为这些枪是儿童塑料玩具枪。 即使这些枪没有被收缴,鉴定“枪口比动能”也是法院的责任。 如果是合规的话,当然可以买卖。 但是,没有鉴定就直接拍卖,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文放在哪里呢?
法院作为法律权威的捍卫者,将这种法律意义上的“枪支”流入市场,不是违反执法法律吗? 不拍卖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枪支”的物品,而应依法承担解释责任。 否则,我们要把那些被玩具枪囚禁过日子的人放在哪里呢? 法律权威为什么自我接触?
标题:“法院拍卖玩具枪算不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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