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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为何变成刑事诈骗
2004年03月03日 01:41:20
本报记者韩俊杰 “明明是我们企业和县财政局的民事贷款纠纷,现在县公安局却以欺诈嫌疑拘留我! 作为县人大代表,我觉得很冤枉。 ”。 在电话中,河南民权民营公司董事长金先东哽咽。 法院审理:显然,贷款纠纷 今年36岁的金先东是河南商丘金源肠衣有限企业的董事长,民权县人大代表。 金源企业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肠衣加工公司,产品主要销往欧盟、日本等地,1998~2002年间出口创汇近300万美元。 1999年,由于出口退税申报受阻,企业业务扩大,金源企业流动资金不足。 当时,民权县有关领导出面协调,一方面安排县财政局调整出口退税,另一方面允许金源企业以土地、车辆和机械设备为抵押,向民权县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企业借款80万元,出口退税到位后立即返还。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金源企业200万元以上的出口退税未得到处理,1999年至2001年上半年遭遇疯牛病和口蹄疫的突发,该企业出口业务被迫停止,公司损失惨重,陷入困境。 县财政局80万元债务到期,金源企业无力偿还。 2001年8月,民权县财政局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金源企业偿还。 2001年9月,民权县法院编制了( 2001 )民经二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 据调解书称,“金源企业向民权县财政局借款80万元,财政局同意金源企业到2001年12月底止还款30万元(每月尽量还款10万元),余款50万元利息,到2002年6月底止不再重复结算一次。” 关于当初借款时抵押的土地、车辆、机械设备等抵押物的优先受益权问题,调解书中没有证明。 2002年,欧盟和日本提高了动物源性产品的卫生和检测标准,导致金源企业再次重伤,陷入死亡边缘,对县财政局的还款协议依然无法履行。 2003年2月,民权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扣押金源企业土地、房屋等财产,开始强制执行。 公安介入:民事贷款转为“诈骗犯罪” ,经法院审理,这场贷款纠纷的性质已十分明确。 然而,此时却发生了意外—— 2003年12月16日,民权县公安局以金先东涉嫌诈骗民权县财政局80万元,向民权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金先东进行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12月22日,民权县人大常委会暂停金先东的县人大代表职务。 随后,民权县公安局对金先东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 法院明确审理的民事贷款案件,怎么突然变成了刑事诈骗案件? 民权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辅导员王西岭对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据该局调查,金先东当初向县财政局借款80万元时,用于抵押的帕萨特轿车在车管所注册的业主是金先东,但实际上是由他人出资购买的。 另外,金先东当初将其土地抵押给县财政局后,未经县财政局许可,在这片土地上盖了房子,并将不动产抵押给了银行。 同时,金先东将另一辆抵押给财政局的轿车交给他人报销。 对于 法院认定的民事贷款事实,该局有不同的看法。 王西岭说:“由于金先东在这次贷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法院认定是民事贷款案件,但我们公安机关仍然可以以涉嫌诈骗犯罪的嫌疑拘留他。” 金先东:对于公安机关越权介入经济纠纷 民权县公安局的解释,金先东表示愤慨。 他认为公安局对此明显是滥用职权,越权介入经济纠纷的错误行为。 金先东的代理律师陈孝杰表示,金源企业原为民权县知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当初向县财政局借款是在出口退税不足、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由县第一领导和当时的县财政局局长批准发生的,借款行为完全合法,金源企业也不非法占有借款,立即用于企业经营的快速发展。 金源企业当时抵押的财产也确实是该企业的财产,不存在虚假。 陈孝杰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记录》( 2001年1月21日)及《刑法》的有关规定,机关不是贷款诈骗罪的构成主体。 另外,金源企业与县财政局的借贷关系也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法律特征。 公安局简单地将金先东说成“有欺诈嫌疑”,实际上混淆了概念。 金先东说:“公安局说的帕萨特轿车,明明在他公安局管理的车管登记的车主是我,但必须说公安局不是我。 这不是明显矛盾吗? 法院审理了早就结案的民事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但公安局此时突然介入,显然是利用职权向财政局讨钱! ”。 金先东因为害怕被拘留,从去年年末开始躲藏起来,流浪在外。 目前,金源企业与当地农民签订的3000亩新鲜蔬菜和甜玉米种植合同即将到期,金先东焦急万分。
标题:“民事纠纷为何变成刑事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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