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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来源于人民内心的支持和诚实的信仰。 人民的权益受法律保障,法律权威必须由人民维护。
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俗称“民告官”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实施以来,行政诉讼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完整的过程,相关行政管理行业从最初的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所得税、外国公司所得税等,到治安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政府新闻公开等55
行政诉讼制度: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推动力。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普遍遵循的基本标准,也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和核心副本。 行政行为能否以法治、公平、正义为价值尺度,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直接关系到国家法治建设,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国家管理现代化的实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习大大总书记在一系列讲话中,系统地阐述了如何实现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现代化。 我国的国家管理现代化首先是国家管理的法治化而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应该说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政府无疑是最重要的治理主体,政府治理的法治化直接影响着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
因此,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确实与行政权较为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密切相关,作为法治国家进行国家治理时,必须考虑将行政权关在制度的笼子里。 目前,行政诉讼制度作为国家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在法治轨道上发挥将行政权禁锢在制度笼子里的特殊作用。 在我国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诉讼中,行政诉讼行使着协调不平等主体之间行政法律关系、审查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职责,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判行政诉讼案件,依据引诱各利益集团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表达自己意愿和要求的法律支持合法的行政行为,纠正违法和不公正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乃至利害关系人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的救济, 调整公共权力与公民权的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从根本上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起到“减压阀”和“解决器”的作用。 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树立党和国家良好的法治形象,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重要司法保障。
涉及行政权的依法行使和公民权的保障
在充分认识行政诉讼制度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情况下,也必须清醒地看到行政诉讼制度在实施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这就要求进一步的纠正和完善。 简言之,这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方面。
据统计,我国每年的行政纠纷约400万~600万件,但全国法院年均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数量仅为10万件左右,约占行政纠纷总量的3%。 立项难不仅被当事人控告,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司法救助,还会使大量行政行为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给行政权的肆意滥用和社会安全的稳定留下隐患。 许多行政纠纷无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流入信访渠道,信访案件越来越多,政府稳定的价格越来越高。 即使是受理的案件,法院也很难对很少的案件做出判决,一旦做出判决,往往也很难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行政纠纷难以得到实质性处理,程序空发生转变,大量行政案件难以解决,普遍存在行政案件上诉率、投诉率高、服务判决投诉率低的情况。 在判决机关败诉案件中,发生了部分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生效审判的情况,不仅原行政纠纷未得到妥善解决,还发生了新的纠纷,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共说服力和权威度。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面临的司法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同时也是多种原因相互交织综合作用的结果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面临强大的行政权,在现行行政审判体制下,行政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容易受到行政干涉,而且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困难、审判困难、执行困难在一定程度上是由行政干涉造成的。
在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中,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是重要的环节和难点。 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控制,防止行政权的随意滥用。
因为,行政诉讼制度涉及行政权的依法正当行使和公民权的比较有效的保障。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面临20多年来的首次修改,该法的修改比较有效地保障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进一步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比较有效地处理了当前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的问题, 相信可以比较有效地处理行政纠纷,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并且,从长时间战术的快速发展出发,考察中国的历史和现实的需要,以及国际法治的成功经验,需要探索和建立行政法院制度,成为依法治国、推进国家管理现代化和法治化的重要课题,需要研究破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来源于人民内心的支持和诚实的信仰。 人民的权益受法律保障,法律权威必须由人民维护。
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俗称“民告官”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实施以来,行政诉讼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完整的过程,相关行政管理行业从最初的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所得税、外国公司所得税等,到治安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政府新闻公开等55
行政诉讼制度: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推动力。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普遍遵循的基本标准,也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和核心副本。 行政行为能否以法治、公平、正义为价值尺度,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直接关系到国家法治建设,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国家管理现代化的实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习大大总书记在一系列讲话中,系统地阐述了如何实现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现代化。 我国的国家管理现代化首先是国家管理的法治化而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应该说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政府无疑是最重要的治理主体,政府治理的法治化直接影响着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
因此,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确实与行政权较为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密切相关,作为法治国家进行国家治理时,必须考虑将行政权关在制度的笼子里。 目前,行政诉讼制度作为国家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在法治轨道上发挥将行政权禁锢在制度笼子里的特殊作用。 在我国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诉讼中,行政诉讼行使着协调不平等主体之间行政法律关系、审查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职责,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判行政诉讼案件,依据引诱各利益集团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表达自己意愿和要求的法律支持合法的行政行为,纠正违法和不公正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乃至利害关系人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的救济, 调整公共权力与公民权的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从根本上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起到“减压阀”和“解决器”的作用。 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树立党和国家良好的法治形象,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重要司法保障。
涉及行政权的依法行使和公民权的保障
在充分认识行政诉讼制度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情况下,也必须清醒地看到行政诉讼制度在实施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这就要求进一步的纠正和完善。 简言之,这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方面。
据统计,我国每年的行政纠纷约400万~600万件,但全国法院年均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数量仅为10万件左右,约占行政纠纷总量的3%。 立项难不仅被当事人控告,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司法救助,还会使大量行政行为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给行政权的肆意滥用和社会安全的稳定留下隐患。 许多行政纠纷无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流入信访渠道,信访案件越来越多,政府稳定的价格越来越高。 即使是受理的案件,法院也很难对很少的案件做出判决,一旦做出判决,往往也很难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行政纠纷难以得到实质性处理,程序空发生转变,大量行政案件难以解决,普遍存在行政案件上诉率、投诉率高、服务判决投诉率低的情况。 在判决机关败诉案件中,发生了部分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生效审判的情况,不仅原行政纠纷未得到妥善解决,还发生了新的纠纷,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共说服力和权威度。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面临的司法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同时也是多种原因相互交织综合作用的结果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面临强大的行政权,在现行行政审判体制下,行政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容易受到行政干涉,而且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困难、审判困难、执行困难在一定程度上是由行政干涉造成的。
在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中,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是重要的环节和难点。 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控制,防止行政权的随意滥用。
因为,行政诉讼制度涉及行政权的依法正当行使和公民权的比较有效的保障。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面临20多年来的首次修改,该法的修改比较有效地保障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进一步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比较有效地处理了当前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的问题, 相信可以比较有效地处理行政纠纷,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并且,从长时间战术的快速发展出发,考察中国的历史和现实的需要,以及国际法治的成功经验,需要探索和建立行政法院制度,成为依法治国、推进国家管理现代化和法治化的重要课题,需要研究破题。
标题:“行政诉讼制度的独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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