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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家事务所、中国国债协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43号)和关于地方国债发行管理的规定,现在对进行年度地方国债发行事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地方国债发行计划的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批准发行自愿债券的计划单列市新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发行的当年该地区的新债务限额。 置换债券发行规模的上限大致向各地区报告财政部置换债券的建议发行数量。 偿还发行的地方债年到期的地方债的规模上限根据发行申请数和到期偿还数哪个低而大致明确。
(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诉求、库存政府债务或地方国债到期状况、债市状况等因素,调整资金诉求和库存充裕度,科学安排债券发行,合理制定债券年发行整体安排、季度发行初步安排、每次发行的具体安排 鼓励地方财政部门提前公布全年季度发行计划。 允许某省在同一期间发行同一期限的普通债券和特别债券。
(三)关于公开发行的地方国债,每季度的发行量控制在该地区年公开发行债券规模的大致30%以内(每季度累计计算)。 在年债务规模不足500亿元(包括500亿元,下同)、置换债券计划发行量超过40% (包括40% )的地区、或者项目建设时间窗口少的地区,可以将上述比例缓和在40%以内(每季度的 如果每年未发行规模小于100亿元,则可以选择不重复发行一次,而不受上述进展比例的限制。
(四)地方财政部门必须统一进行置换债券的发行和库存债务置换的各项事业,保留额债务的置换事业必须如期完成。
二、提高地方国债发行价格的市场化水平
(一)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国债销售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主体必须强化市场化意识,严格按照市场化、规范化进行地方国债发行相关业务。
(二)地方财政部门在发行地方国债过程中不得通过“投标指导”、“利率协议”等方法参与地方国债的发行定价。 对于使用非市场化方法参与地方国债发行定价的地方财政部门,调查完成后财政部会通报。
(三)地方财政部门必须合理开展通常公开发行债券的继续发行事业,适当增加单一通常债券的规模,提高流动性。 对于要求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我平衡的特别债券(以下简称项目收益特别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加强与当地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项目主管部门的信息表现的协调,按照相关特别债券的管理方法,合理地进行项目 对于单一债券募集额不足5亿元的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可以积极考虑采用公开承销法发行,提高发行效率。
(四)地方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市场状况和自身需要,使用弹性投标方法发行地方国债。 鼓励各地采用定向承销法加大发行置换债券的力度。
(五)地方财政部门必须在充分征求销售团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地设定地方国债发行技术参数,也可以不设定各个销售团成员投标额的上限。
(六)地方国债销售团成员必须根据债市利率资金供求、债券信用状况等因素,市场化大体参与地方国债承销事业,科学设定投标标准。 对于通过协商等方法恶意扰乱当地国债发行价格的销售团成员,财政部会通报调查结束。
三、合理设置地方国债期限结构
(一)公开发行的普通债券增加2年、15年、20年的期限。 各地要根据项目资金状况、市场诉求等因素,合理安排债券期限结构。 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下( 7年期除外)通常债券在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上没有设定发行比例上限。 公开发行7年期以上(包括7年期)的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年公开发行通常债券总规模的60%。 公开发行的10年期以上(不包括10年期)通常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年公开发行2年期以下(包括2年期)通常债券规模。
(二)公开发行的普通特别债券,增加15年、20年的期限。 各地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合理设置地方国债期限结构,根据年度、项目统一配置实际债券期限,每次发行时适当减少期限品种。 公开发行7年期以上(包括7年期)的普通特别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年公开发行普通特别债券总规模的60%。 公开发行的10年期以上(不包括10年期)普通特别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年公开发行2年期以下(包括2年期)普通特别债券的规模。
(三)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特别债券,各地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充分结合项目建设的运营周期、资金诉求、项目相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特别收入状况、债市诉求等因素,合理明确特别债券的期限
四、完整的地方国债信用评级和报道披露机制
(一)中国国债协会必须研究制定地方国债信用评级的自律规范,建立地方国债信用评级业务评价体系,加强对地方国债信用评级机构领域的自律。
(二)对通常债券,地方财政部门要重点发布该地区的总产值、财政收支、债务风险等财政经济新闻,以及债券规模、利率、期限、具体录用项目、债务计划等债券新闻。 关于特别债券,必须以该地区及债券资金相关地区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特别债务风险等财政经济新闻,以及债券的规模、利率、期限、具体采用项目、债务计划等债券新闻为要点进行发表。 对于土地储备、收入道路特别债券等项目收益特别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在积极协调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表现的基础上,对相应项目的详细情况、项目的融资资源、项目的预期收益状况、收益和融资偏差
(三)财政部研究制定项目收益特别债券的新闻披露最低披露要求,鼓励各地根据项目的现实情况,不断丰富特别债券特别是项目收益特别债券的新闻披露复印件。
五、促进地方国债投资主体多元化
(一)丰富投资者类型,鼓励商业银行、证券企业、保险企业等各种机构和个体,全面参与地方国债投资。
(二)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在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发行地方国债,外资金融机构越来越参与地方国债的承销。
(3)各交易场所和市场服务机构必须不断完善地方国债现券交易、回购、质押安排,促进地方国债流动性改善。 地方财政部门要鼓励各类机构在回购交易中接受越来越多的地方国债作为质押品。
(四)财政部积极探索在商业银行柜台销售地方国债的业务,方便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购买地方国债。
六、加强债券资金管理
(一)地方财政部门必须加快置换债券资金的置换进度,对入库的公开发行置换债券资金,大致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置换。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尽快向市县财政部门贷款,促使市县财政部门加快交换债券资金的支付,防止资金长时间停留在国库。
(二)地方财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地方国债的偿还活动,制定完整的地方国债偿还相关制度,制定正确的偿还计划,早期执行,及时全额支付偿还资金,切实维护政府的信用。
(三)发行地方国债偿还到期的地方国债,债券到期时库金比较充裕,在严格保障财政支付需要的基础上,地方财政部门可以使用库金垫款支付本资金。 债券发行后,立即将资金返还国库。
(四)各地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按照市场化大致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开展地方国债提前偿还、分期偿还等不同形式的本金偿还事业,研究防止偿还资金的闲置浪费或挪用风险
(五)各地要加快地方国债管理和项目的严格应对。 重视健全重复市场约束机制,依法规范地方国债管理。 债券资金的采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开的项目新闻执行,确实需要调整支出用途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提高地方国债发行服务水平
(1)中央结算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财政部国债发行系统业务技术支持部门(以下简称支持部门)认真进行发行系统的维持事业,建立健全的地方债发行服务制度,为地方国债发行服务事业
(二)地方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地方国债发行现场管理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地方国债发行现场管理。 使用招标方法发行的,发行现场必须由地方财政部门的经营者、复核人各一人,根据两人的核对开展投标书的发行、中标确认等业务,严格防止操作风险。 使用承销方法(包括公开承销和定向承销,下同)发行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协助簿记管理人员组织发行现场各项事业。 发行现场必须向审计和监察等非财政部门派遣监督人员,监督发行现场的人员、通信、紧急操作等情况。 招标发行结束后,发行人负责人(不限于行政级别)、监督人必须共同签字确认发行结果。 别针发行结束后,簿记管理者、监管者必须共同签字确认发行结果。
(三)支持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财政部门严格执行《地方国债发行现场管理业务规范》,规范发行现场人员出入登记、通信设备保管、发行现场无线屏蔽、电话录音等业务,保障地方国债发行业务有序开展
八、加强债券发行组织的指导
(一)地方财政部门必须在年5月15日以后向财政部报告年度债券发行整体安排,在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以后向财政部报告下一季度地方国债发行的初步安排。 财政部总结各地发行的初步安排后,立即反馈地方财政部门,供地方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发行安排参考。 第二季度地方国债的发行预计在5月15日前向财政部报告。
(二)地方财政部门必须由发行前的7名员工向财政部备案发行的具体安排,财政部必须按照“先收到备案”的大体调整各地的发行时间等发行安排。 各地财政部门向财政部备案具体发行安排时,要置换公开发行置换债券提前在后年度到期的政府债务时,必须附上专家发行的债权人同意提前置换的备案说明书。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地方国债发行事业完成20个工作日以后向财政部和当地专家报告年发行情况。 地方财政部门、支持部门、注册结算机构等遇到与发行地方国债有关的重大或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向财政部报告。
(四)地方财政部门内部要加强相关处室的协调信息表达,进行金额分配、品种选择、期限组合、债务统计、新闻发布等事业的合作,保障地方国债发行事业顺利开展。
(五)地方财政部门充实地方国债发行者部署,维持人员队伍的基本稳定,加强地方发行债务人的培训和指导,促使相关员工自主学习,真正掌握政府债务管理、地方国债发行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熟悉债券金融等相关知识
(六)地方财政部门要稳步推进地方政府特别债券的管理改革。 完全的专业债券管理是在严格使专业债券发行与项目一一对应的基础上,加快债券资金的采用与项目管理、债务责任一致。
(七)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法引进第三方机构参与地方国债的发行准备,提高地方国债管理的专业化程度。
其他不完备之处根据《财政部关于发行《地方政府通常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64号)、《财政部关于发行《地方政府特别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83号)、《财政部》。
财政部年5月4日
标题:河南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从业的意见 财库〔201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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