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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采购权行政处分标准
摘自《洛阳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行政处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分配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
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体,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根据情节罚款。 ”。
2、《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50%以下的罚款。 ”。
二、违法情况和处罚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况
占有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包括333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罚款不超过非法收入的20%。
2 .正常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况
占有土地面积为3335-6667平方米(包括6667平方米)。
处罚标准:罚款非法收入的20%-30%。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况
占有土地面积为6667-20000平方米(包括20000平方米)。
处罚标准:罚款非法收入的30%-40%。
四.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况
占有土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罚款非法收入的40%-50%。
标题:河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采用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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