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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林和女朋友王登记结婚,婚后住在林父母家。由于婆媳矛盾,林决定买一套两居室的商品房,与妻子独立生活。林的父母拿出一生的积蓄100万元作为首付,为儿子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商品房。首付款是在林的父母将钱转到林的账户后,由林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合同由林签订,抵押由他的住房公积金办理,抵押贷款始终由林支付。该房屋产权于2013年以林的名义办理。2016年,林与妻子王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要求将该房屋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林同意离婚,但认为该房屋由父母出资,以自己的名义登记,贷款始终由自己偿还,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三)款的规定,父母一方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其产权以投资者子女的名义登记的,婚后只能视为给子女一方的礼物。不动产应被视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条例中的“出资”应作限制性解释,此处提及的出资仅指全部出资。也就是说,结婚后,夫妻一方支付子女全部购房款,如果房屋以子女的名义登记,将被视为只给子女一方的礼物,应被视为夫妻个人财产。本案中,林的父母虽然支付了购房款,但只支付了首付款,不属于全部出资。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不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入;(二)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由于林的住房公积金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林一直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抵押贷款的,因此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具体的划分上,按照公平的原则,林父母的投资应该被认为是适当的。
律师在此提醒,离婚纠纷往往涉及财产分配,而房地产是夫妻财产分割争论的焦点。房屋的产权性质、购房时间和房屋出资都是影响房地产分割的重要因素。当事人在购买房地产前应了解相关规定,同时尊重婚姻,维护自身利益,控制前期风险。
标题: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全款与首付差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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