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947字,读完约5分钟
春节快到了,年终奖成了大家关心的话题。
曾在上海一家钟表公司工作的乔先生,因职务被取消提前终止了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获得了经济补偿。之后,乔与公司就年终奖金发生了纠纷。乔先生认为,虽然他在年底前提前离开了公司,但他仍然应该享受年终大奖。然而,公司认为离职员工无权参与分配。最近黄埔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该公司无需向乔先生支付年终奖。
2014年9月,乔先生加入钟表公司担任总裁办公室高级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10月底,公司以乔先生不愿接受岗位调整安排为由,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了相关经济补偿金。
但是,关于2016年度的年终奖,乔先生与公司有分歧。乔先生说,2014年他在公司工作了4个月,按工作月份获得了年终奖金。然后,按照在公司工作不到一年的惯例,你也可以得到相应部分的年终奖,应该是2016年1月到10月的年终奖。另外,在合同期内离开公司不是你自己提出的,而是公司单方提前终止合同。
手表公司指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53条,在考核周期内(以1-12月为周期)离开公司的员工不参与当年年终奖金的发放。此外,年终奖金是对员工过度贡献的奖励。根据乔先生2016年的实际工作表现,他也不应享受年终奖金。
双方发生纠纷后,乔先生向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手表公司支付其2016年度的年终奖人民币5.4万元。仲裁裁决最终支持了乔的申请,但手表公司拒绝接受,并向黄埔区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效率,建立有利于企业发展、能调动职工积极性的激励机制,这是用人单位自主经营的体现。手表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既定的激励计划及审批流程,制定了2016年年终奖金的发放范围和指引,并明确规定发放范围为2016年10月1日前加入公司且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每年1月至12月的考核周期内在职的员工。手表公司与乔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第53条在单独条款中也有明确规定。
年终奖金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制定,手表公司发放年终奖金的方案和劳动合同中关于年终奖金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乔先生于2014年及2015年处于评估周期。2016年10月底,因原职务被取消,其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并在考核周期内辞职。乔先生未按规定参加年终奖金的考核和发放。
年终裁决纠纷增多,维权注重保存证据
在年底和年初,许多人换工作,想找另一份工作,但他们还能得到老东家的年终奖励吗?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统计,因年终奖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多,“80后”和“90后”是工薪阶层中的大户,但中奖率极低。
据法院统计,在过去的三年里,因年终奖引发的纠纷数量每年增加近50起。其中,“80后”工人正处于事业上升和成长时期,加上较大的家庭压力,更注重奖金;大部分“90后”工人都是职场新人,受教育程度较高,更注重公平和理性,所以这两个年龄段的工人是讨薪的主力军。然而,由于缺乏证据,工人的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而且,很多人对奖金分配有误解:他们认为其他单位已经颁发了年终奖金,这个单位也会颁发;去年发了多少,今年一定还是这个数,不能少!”这位法官表示,事实上,中国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年终奖金的强制性统一规定。除非双方在劳动合同或工资确认文件中另行约定工资奖金,否则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表现等综合因素,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金等各种奖金,以及发放的条件和标准。这意味着如果年终奖金不包含在劳动合同中,工人们将很难要求奖金。
法官建议工人们应该合理规划他们的职业发展,不要因为年终奖金而离开。当你决定离职时,也要合理选择机会,注意雇主奖金发放的相关规章制度,避免对你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一般来说,当你在临近春节的时候换工作,年终奖励可能会“丢失”——你可能得不到老雇主的年终奖励,或者你可能得不到新公司的年终奖励,因为“雇佣期”不到一年。
法官表示,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与用人单位就工作岗位、工资等事项达成一致,并尽可能将工资标准、奖金等事项写入书面劳动合同。工人还应注意保存年终奖励的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奖惩制度、银行转账记录、奖金发放规定等。当出现问题时,第一时间与雇主协商,并保留录音和录像,以避免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法官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尽可能对各种奖金的定义、性质、适用范围、支付条件、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做出明确规定,以提高劳动者的可预见性。
如果要修改奖金发放的数额或方式,还应注意中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奖金发放的规章制度时,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否则,该过程是非法的,更改无效。
标题:年底提前离职能拿年终奖吗?法院告诉你答案
地址:http://www.lyxyzq.com.cn/lyzx/137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