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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备案已经成为p2p网上借贷平台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各地的整改和验收情况也备受关注。
1月4日,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组织了一次关于p2p网上贷款合规性整改的研讨会。华商律师事务所和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分别对57号文件(关于做好p2p点对点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和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进行了解读。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曾光,深圳市金融办和深圳银监局领导分别致辞。
深圳举办p2p网络贷款合规整改研讨会
据了解,本次研讨会的目的是了解网上贷款平台的合规流程,将遇到的问题反馈给监管部门,进行评估和反馈,让合规平台更好、更顺畅地记录。所有参与平台都向深圳金融办报告了整改中的问题。
网上贷款人从知情人处了解到,在会上,深圳市金融办表示,备案工作将委托给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负责第三方的受理。然而,“监管领导人没有明确指出什么是第三方,但它应该是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
此外,在研讨会上,一个平台提出,“如果风险准备金违规,质量保证是否合规?质量保证由借款人支付,而非平台自有资金。这是保证的一部分,而不仅仅是交换。你可以参考美国上市的两家同行,也可以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对此,深圳银监局代表表示,有必要明确质量保证基金的归属,以及是否可以再次研究合规性。
值得一提的是,深圳市金融办第三监察处副处长陈在会上透露,《深圳市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正在审批中,即将出台。
此前(2017年7月3日晚),深圳市金融办发布了《深圳市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
意见稿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性要求。其中,第九条规定,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申请注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具有发展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服务风险管理能力的风险控制合规部门。
(二)具有独立的销售监督和投诉处理部门。
(三)建立网络安全防护管理体系,实施防篡改、防入侵、数据加密和容灾等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措施;信息系统的软硬件设备和系统数据原则上应存储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数据管理部门应设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业务系统数据的技术接口。
(四)同业拆借中信息中介机构的注册地不得为住宅用地;营业地址和注册地址应当一致,不一致的,注册地址应当变更为营业场所;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五)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的主要资金结算账户(包括同业拆借资金专用账户)应在深圳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立。
(六)与在深圳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以上的商业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七)从事金融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含)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意见稿》第十条明确规定,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有犯罪记录或者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二)担任破产清算中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且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承担个人责任,自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已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或者在金融业工作的期限尚未届满。
当地的备案工作已经加快
2017年12月,p2p网络贷款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当地p2p整治联合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p2p点对点贷款风险专项整治和整治验收工作的通知》(57号文件),要求各地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辖区内主要p2p机构的登记,6月底前完成备案。
备案时间表明确后,各地网上贷款备案流程开始加快。
1月4日,北京市金融工业局发出通知,称北京市尚未开始接受p2p平台,正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准备;验收标准没有所谓的细则,其依据是国家1+3规定、57号文件和148条规则;验收备案只要求质量,不要求数量,一个文件通过一个文件归档,不受数量和限额等限制。
元旦前夕(2017年12月29日),江苏省金融办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同时发布了《江苏省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继厦门、广东(深圳除外)、上海、深圳、北京、福建和浙江之后,江苏已成为中国第八个发布网上贷款备案征求意见稿的地方省市。
日前,上海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上海正按照“严格控制、不设指标、有章可循、有案可查”的原则,加快研究出台p2p备案管理的相关措施。
标题:备案战打响!深圳市网贷备案办法或将很快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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