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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金融2月12日报道,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的决策部署,加强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监管,完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法律法规,引导保险资金服务“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防范境外投融资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境内保险和对外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旨在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境内保险和境外贷款业务,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界定国内保险和国外贷款业务的发展形式。规定保险机构的境内保险及对外贷款业务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外银行对特殊目的公司的贷款的融资行为。
二是规范反担保的主体和担保形式。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是为境内保险和境外贷款业务提供反担保的主体,反担保可以通过保证担保或资产质押的方式提供。资产质押的方式应使用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如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明确抵押物的负面清单,即责任准备金等责任基金形成的资产不得用于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反担保。
三是明确融资比例和目的。保险机构实际纳入境内保险和境外贷款业务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季度末净资产的20%,并纳入融资杠杆监控比例管理。与国内保险和国外贷款相结合的资金只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对境外投资的政策指导和相关要求,并遵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相关政策。
第四,按照渗透的原则实施监督。要求保险机构遵循渗透原则,确认投资项目的主要资产类别或投资项目的基础资产,并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计算境内外投资比例。同时,要求海外投资托管人遵循渗透原则,对海外投资项目进行估值和核算,并通过合并对投资运作进行监管。
第五,明确禁止这种行为。严格要求保险机构投资项目及其标的资产不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海外投资政策;要求专款专用,禁止保险机构将内部保险和对外贷款纳入特殊目的公司投资项目以外的业务资金,或向第三方发放贷款;禁止变相开展境内保险和境外贷款,禁止在境外获得信用贷款,禁止套利或非法投机交易。
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加强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监管,进一步完善保险机构境内保险和境外贷款业务的申报和评估监管机制,加强对保险机构境内保险和境外贷款业务的合规监管,促进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标题:保险机构内保外贷规范实施:融资比例不超上季末净资产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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