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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310,000元,赔偿930,000元
据《安徽商报》报道,去年10月,合肥市民李女士花了31万元在包河区沅江名车广场买了一辆二手捷豹轿车。因此,她发现该车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要求卖方安徽沅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沅江汽车贸易”)履行购车合同中“退一赔三”的承诺(本报2017年11月28日报道)。此举被元江汽车贸易拒绝,李女士将对方告上法庭。近日,保和区人民法院就该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支持原告“退一赔三”的主张,责令被告“沅江汽车贸易”返还货款31万元,并按货款的三倍赔偿93万元。此外,“沅江汽车贸易”还应赔偿李女士机动车辆保险费10,478元。
【控辩】卖方要求减少违约金
原告李女士称,2017年10月11日,她到被告沅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车,以人民币3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捷豹xe1999cc轿车,并与被告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双方同意汽车价格为31万元。元江汽车贸易公司承诺,涉案车辆将不会受到浸水、火灾、事故和结构损坏的影响。如果有任何差异,汽车将被退回,一个将支付三个。2017年10月12日,李女士支付了购车款,并于10月13日支付了保险费10,478.29元。
接车几天后,李女士开车到捷豹4s店维修,发现涉案车辆已经过大修。一家汽车贸易公司获得的测试结果是“该车是一次重大碰撞事故”。后来,李女士在一个保险应用上发现,该车于2017年4月22日在湖南省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李女士认为,被告在出售该车时隐瞒了该车为事故车的事实,存在欺诈行为。
对此,被告沅江汽车贸易辩称,本案涉及的车辆在销售日前是否为重大事故尚不清楚,被告也不知道,因此不存在欺诈原告的主观故意。被告不是该车的代理经销商,而是从外部购买的,被告也属于事件中不知情的受害者。
沅江汽车贸易认为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
【判决】支持原告“三赔一”的上诉
保和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车辆发生重大事故,但被告在《汽车销售合同》中保证本案车辆没有发生重大事故,并诱使原告购买本案车辆,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购买价格赔偿三倍损失93万元,该赔偿是合法的,并得到了医院的支持。法院认为,被告还应当赔偿原告机动车辆保险费10,478元。
目前,法院尚未收到元江汽车贸易公司的上诉请求。
-说
被告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要求归还汽车的赔偿是合法的
保和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本案涉及的车辆发生了重大事故,并提交了相关检测报告和查询资料作为证据。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并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机动车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公司未就涉案车辆是否发生重大事故提供相应证据,也未申请鉴定。据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31万元,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
标题:女子花31万买二手事故车 卖家被判退31万再赔9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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