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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网12月26日电(记者曾强)中国银监会官方网站昨日发布消息。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第6号总统令,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旨在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优化银行业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在中国银行业发展中的活力,提升银行业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
据了解,此次修订的背景是2019年10月15日,当时国务院发布了第720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为协调《条例》的修订和实施,落实银行业开放措施,银监会修订完善了与《条例》相配套的《细则》。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与《条例》相比,《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在《条例》允许外资银行在中国同时设立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基础上,规定了同时设立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条件,并增加了相应的监管要求。
二是根据《条例》的修订,取消对人民币业务的审批和外资银行在华设立机构的总资产要求,明确《条例》对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审慎性要求。
第三,考虑到《条例》修改了外资银行分行吸收境内公民人民币定期存款的范围,从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修改为不少于50万元,且外资银行分行的存款通常不在中国存款保险范围内,因此增加了外资银行分行在开办存款业务时应向客户全面披露存款保险信息的内容。
第四,根据《条例》的授权,对外资银行分行的生息资产指标的具体要求进行了修订,规定外资银行分行应持有银监会指定的至少5%的公众负债的生息资产。当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外国银行分行持有的生息资产余额达到营运资本的30%时,不得增持。
第五,外资银行的国内分行应通过合并进行审查。对原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将生息资产比率、人民币营运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比率的评估方法由单一评估调整为境内分行合并评估。同时,要求管理银行履行合并报告职责,管理银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履行合并评估职责。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梁在接受《中国金融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修订《细则》是进一步开放银行业的必然要求。从经济角度看,中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位,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银行业是由“走出去”和“引进来”驱动的。构建多主体、多层次、多元化的银行服务体系是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从市场主体来看,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都是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外资银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所占比例相对较低,但外资银行在管理经验、风险防控、产品类型等方面仍具有优势。扩大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市场主体良性竞争,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银行服务经济效率。
自2017年以来,监管机构以通知的形式放宽了外资银行的一些市场准入问题。2017年3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发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发;2018年2月13日,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修改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4月2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通知》下发。
上述中国保监会负责人表示,随着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深入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本细则今后将进一步修订。中国银监会将立足国情,借鉴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历史和国际经验,不断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事后监管,坚决维护无系统性风险底线。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数据,从1月至10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批准了18项设立外资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申请,15项设立外资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申请。截至10月底,外资银行在华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银行、114家直属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外资银行机构976家,总资产3.37万亿元。
随着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行长、董事长张小磊近日在公开场合表示,在中国不断推进高层次开放的过程中,有机会向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介绍和推广金融技术的成果和经验,让更多人和中小企业受益于金融的包容性和包容性,分享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红利;它还提供了为建立全球金融技术监督体系做出独特贡献的机会。
梁表示,实施《细则》后,外资银行将更多地利用母银行的综合优势,在保持业务平稳运行的前提下,探索在华差异化发展之路。
标题: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 银行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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