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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暂行条例》到《税法》,7月1日生效的《车辆购置税法》带来了哪些新变化?《北京商报》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获悉,新税法进一步贯彻“法定征税”原则,调整和明确了征税范围、优惠政策、计税价值和完税证明。
调整后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包括个人或单位购买的排量超过150毫升的汽车、电车、汽车拖车和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排量小于等于150毫升的摩托车,是原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车辆,不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不过,需要提醒的是,新法律于7月1日正式实施,上述车辆在今年6月30日前购买仍需纳税。新法还增加了两个法定免税项目,并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仍在执行期内,将继续执行。例如,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将免除车辆购置税;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购买拖车的车辆购置税将减半。
在计税方式上,车辆购置税只征收一次,税率仍为10%。购买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缴纳车辆购置税。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原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购置价格(不含增值税)无正当理由低于最低计税价值的,应按最低计税价值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法》实施后,最低计税价值被取消,计税价值将根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在相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即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时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总价(不含增值税)来确定税额。
此外,从今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纳业务时,税务机关将不再签发纸质车辆购置税缴纳凭证。同时,自2019年7月1日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将被完全废止,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缴和更正业务时不再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据北京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人如需查询完税证明,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北京市税务局微信公众账户自行查询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
标题:车购税法生效 计税依照实际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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