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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网9月20日电-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发布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实施“信贷易贷”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通知表明,信用信息共享将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的应用价值将得到充分发挥,对信用主体的融资支持将增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将得到提高。关于继续实施“信贷易贷”工作,支持金融机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通知如下。

发改委: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中小微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一.一般要求

继续实施“信贷配给”工作是落实金融供给方结构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理顺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各地区、各部门、各金融机构要重视“信贷易贷”在继续实施中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积极探索、主动行动,切实利用信贷信息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信用信息的整合和共享,加快建设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各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因地制宜,推动本地区“信贷配给”工作成效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小微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扩大“信贷配给”规模,提高小微企业的政策获取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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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键任务

(1)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收集和共享的查询机制。

依托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税收、市场监管、海关、司法、水、电、气、社保、住房公积金支付等领域提供信用信息。将进行整合,从而自上而下地打开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并降低银行信息收集的成本。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标准和规范,完善自动采集和实时更新机制,确保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根据金融机构的需要,继续扩大信用信息采集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搭建区域性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平台,选择合适的方式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贷服务平台对接,缓解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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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法律法规允许披露的信息范围,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可以根据相关信息共享协议将允许披露的信息推给金融机构使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推送、信用报告查询等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益性原则进行。研究制定信用报告格式规范,建立信用报告授权查询制度。规范查询流程,严禁擅自查询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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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依托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定期将评价结果推至金融机构,提高其风险识别能力。鼓励征信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合格金融机构利用公共信用信息,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模式,优化信贷审批流程,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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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有利于信贷”的产品和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与国家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贷服务平台对接,创新开发“信用友好”产品和服务,加大“信用友好”模式的推广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为立足点,减少对担保品的过度依赖,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信用贷款的比重。鼓励金融机构为信用良好、运行正常的中小企业创新贷款展期方式,有效降低企业贷款周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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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创新“新沂贷款”违约风险处置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依托金融技术建立网上可执行公证机制,加快债务纠纷解决。依托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同惩罚不可信赖的债务人,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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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鼓励地方政府出台“有利于信贷”的支持政策。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由政府部门牵头、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参与、共担风险的专项风险缓释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专门用于弥补金融机构在实施“信贷配给”过程中因公司债务违约等不可信任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鼓励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更加多样化的风险缓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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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信用”管理考核奖励。

在逐步丰富和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资源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信用易贷”统计报表规范。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金融监管部门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部门应当定期共享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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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信贷配给”工作专项评估机制,从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两个维度进行评估。金融机构的评价结果纳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体系,地方政府的评价结果纳入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加强工作监督和考核,有序推进“信贷配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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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信用友好”的工作协调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银监会牵头建立“信用友好”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体系和机制,协调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共同推进“信用友好”工作的实际实施,并定期总结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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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保数据安全。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机构和数据源部门签订信息保密协议,规范信息共享和共享的范围和方式,明确信息保密的义务和责任。加强数据共享和传输的技术支持,增强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金融机构数据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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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护主体权益。

数据来源部门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除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数据外,还应当经过企业或个人的授权,才能进行查询、处理、分析和使用。数据发送和接收单位应建立系统日志,完整记录数据访问、操作等信息,避免未经授权的操作,并建立相关制度,追究违规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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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风险防控。

金融机构应建立涵盖贷前和贷后的综合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监控、预警和早期处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开展信用担保保险等业务合作,完善风险分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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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宣传力度。

依托部门政务服务大厅、银行网点、服务热线、“信用中国”网站、部门和单位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和方式,全面开展“信用易贷”宣传,提升企业和个人“信用易贷”意识。加大典型案例和突出成果的宣传力度,加强示范和引导,形成守信用、惠民利民、信用在全社会的价值取向,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不断扩大“信用易贷”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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