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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没有,或者计划本身有问题,或者没有完成。”东北证券(000686)研究总监傅立春总结了之前的一些“闪烁回购”现象。他建议,今后应进一步从回购规则和函电规则两个方面完善相应的监管体系,并针对不规范和不适当的行为采取包括公示在内的措施。
防止“虚假回购”一直是监管的重点之一。中国证监会此前明确表示,将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信息披露、通过股份回购进行“利润转移”和“虚假回购”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市场秩序,发挥股份回购制度的积极作用,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据公开资料显示,鉴于本公司部分控股股东在回购报告披露后多次减持并延迟回购,本所已向相关公司发出关注函,询问回购计划是否属实,以及是否利用回购信息对股价进行投机,以配合控股股东和董事减持。
新纪元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认为,部分上市公司股价下跌导致股东股权质押风险增加。为了稳定股价,缓解股票质押风险,上市公司通过回购稳定股价,然后在等待股价稳定后,出于各种原因停止回购。“闪烁回购”的核心问题是没有合法的理由停止回购,监管部门应完善回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回购理由、资金来源和停止回购理由的监管,尤其是停止回购的原因,应检查上市公司陈述的理由是否充分,限制不合理的回购。同时,要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虚假回购”的成本,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回购是一种市场行为。在《一旦决定》中宣布回购计划后,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使计划“流产”外,一般都要按计划执行。他建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投资者可以施加更多的限制。
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何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一方面,监管部门应持续监控和查询回购后股价持续上涨的公司,要求其充分披露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回购导致的投资误导。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要求有充分的理由,并得到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认可,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减少信息不对称。
投资者如何规避相应的风险?何叶楠认为,对于投资者来说,首先我们应该判断这家公司是否是一家质量好的公司。如果质量好,控股股东和管理层回购,这可能是因为股价低;如果质地差,我们应该警惕“忽隐忽现的回购”的风险。其次,我们应该充分判断回购的原因,了解回购的动机,尽最大努力投资于真正有回购需求的公司,如准备将回购后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公司,或准备将回购后的股份用于未来可转换债券的公司。
标题:防范“忽悠式回购” 专家建议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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