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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客户购买的基金亏损,寄售银行被送上法庭,亏损和利息的全额受到业界的关注。会议纪要发布后,许多律师认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的审理将开创一个新局面。

投资者适当性没做好 客户巨亏代销行全赔

根据判决文件网公布的文件,2015年6月,经建行北京支行工作人员推荐,王女士购买了一款基金产品,认购金额为人民币96.6万元。2018年3月28日赎回时,损失超过人民币57万元。王女士状告建行支行,要求其赔偿本金损失并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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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发现,本行积极向王女士介绍“有风险”、“评估后不宜购买”的理财产品,未向王女士说明基金的运作模式和风险,推广行为明显不当。判处建行支行赔偿王女士损失576,481.9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建行吉恩支行不服判决,多次上诉,均被北京市高级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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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案,广东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奕超认为,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者往往不能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风险没有被充分披露,建议没有被恰当地提出,甚至投资者被欺骗,他们必须在司法审判的最后一级受到管制。这个案例很有代表性。同时,情况也很特殊。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在向产品销售者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时,需要证明具体投资行为中责任主体的过错、行为、后果和因果关系,而且每一种投资行为都是特殊的。具体到这种情况,它与“刚性赎回”不是同一个概念,这不是普遍现象,也不意味着投资者可以主张卖方承担投资损失后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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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表示,从本案的判决结果和法律逻辑来看,法院实际适用了《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金融产品的发行人和代销机构必须充分重视,不能掉以轻心。迫切需要根据文件规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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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律师认为,相关案件的审理和会议纪要的落地将为解决量刑问题提供指导。

高奕超表示,最高法院发布的《会议纪要》对卖方的适当义务、责任承担方式、举证责任分配、解释义务的标准和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等关键问题做出了一揽子规定,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突破。基于目前的司法现状,如果不出意外,会议纪要将成为司法系统在金融资产管理领域的指导意见。在未来的金融资产管理行业中,如何利用这一趋势,约束和完善自己,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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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表示,会议纪要和上述案例告诉大家,打破刚性赎回并不意味着他们不再承担责任。业务应严格按照合规要求处理,如严格执行投资者和产品的评估和匹配,充分履行告知和解释义务,并做好记录和证据,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产品发行人和代销机构将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当金融产品的发行人和机构的业务人员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时,操作细节、记录和证据不应马虎。会议纪要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在销售机构,销售机构业务人员口头解释简单,但缺乏音像证据。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会有举证责任失败的情况。

标题:投资者适当性没做好 客户巨亏代销行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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