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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申报证券投资,未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2017年3月,一家基金公司固定收益部特别投资经理张毅被上海证监局调查审理。目前,案件已经调查完毕,审判已经结束。
上海证监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示,张毅有两个违法事实。
具体来说,第一个违法行为是未按要求申报证券投资。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张毅担任某基金公司固定收益部特别投资经理。2016年第三和第四季度,张毅利用其父亲张谋芳的证券账户投资证券,但未提前向基金公司报告。
张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开募集资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和利害关系人应当提前向基金管理人报告证券投资情况,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第二种违法行为是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张毅担任某基金公司固定收益部特别账户投资经理,负责多个特别账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在此期间,他控制“张默芳”证券账户交易“15华联债券”、“16爱道01”和“14金贵债券”。
为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张毅将上述三种债券在其控制的“张默芳”证券账户与其管理的专用账户资产管理计划之间进行交易,为“张默芳”证券账户获取快速交易和价格优势。
据统计,上述“张默芳”证券账户交易产生的非法收入共计22.9万元。
张毅的上述行为构成《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项“利用基金财产或者地位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张毅改正,并处以五万元罚款;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张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二十二万九千元,并处二十万元罚款。
此外,处罚书还提到,投资经理不仅被暂停支付奖金,还被公司开除。
标题:违法获利逾20万 基金公司投资经理被开除并罚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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