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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的委托管理带来了新的规定。
2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保健委托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也是2008年发布的《关于医疗保健委托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的第一次修订。
《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开展委托医疗管理的条件,取消了产品备案和委托投资功能,要求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委托医疗管理为他人提供非法便利,并进一步加强监管。
防范潜在风险
所谓健康保险委托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接受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集团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健康保险方案设计和咨询建议、健康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计与支付、疾病审计与支付、伤残收入损失审计与支付、护理审计与支付等管理服务。
在国际上,医疗保健的委托管理是多层次和多样化医疗保健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健康保险服务,委托保险公司办理,从而促进了保险公司对健康保险的委托管理的发展。
据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18年底,26家保险公司开展了此类业务,覆盖6670万人,为1077万人提供支付服务。委托资金规模约340亿元,管理费7.2亿元,占委托资金规模的2.1%。
然而,医疗委托管理业务市场也面临着一些潜在的风险,如以医疗名义委托理财、通过管理费价格战进行恶性竞争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为加强对医疗委托管理的监督,保障医疗委托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医疗委托管理的监管规定进行修改。
取消投资功能
《通知》首先明确了发展条件,丰富了委托内容。
保险公司进行健康保险委托管理,应当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保险经营条件,并在开办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者服务合作机构。
为了体现保险公司的服务优势,修订后的条例可以包括疾病审计和费用支付、残疾收入损失审计和费用支付、护理审计和费用支付、健康管理服务等。纳入委托事项,使健康保险的委托管理业务更好地成为商业健康保险的有益补充。
同时,《通知》对委托管理业务做了本质的回归,取消了该类业务的产品备案管理。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健康保险委托管理的规定审慎开展业务,依法签订合同,并承担权利、义务和责任。
通知还强调,保险公司不应为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担保,应避免在系统中以“健康保障委托管理”的名义实行“委托理财”。
鉴于管理费用明显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本次修订要求管理费用应涵盖委托管理业务的全部成本,也可根据实际管理成本浮动,但浮动方式应在委托管理合同中规定。
此外,通知还着重从明确禁止性行为、强化保险公司主体责任、探索行业自律等方面加强对这类业务的监管。
首先,要求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管理健康保险为他人提供非法便利。
二是要求保险公司对医疗进行委托管理,并应保证委托行为和委托资金合法;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时,签订的合同应经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审批,并报总行备案。总行应定期对委托管理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是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业务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应当公开举报并在官方网站上披露,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第四,鼓励中国保险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探索和制定自律公约,促进医疗委托管理健康发展。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监会将加强监管,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规范医保委托管理市场秩序。
标题:监管层重塑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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