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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现场交付是一个巨大的热潮。让受欢迎的主持人介绍他们自己的产品并不容易,一些商家想出了不好的主意。
“大熊医药现货笔”在被通用汽车、李佳琪等明星推荐后,在美容消费者中赢得了一定的声誉。一些非法企业看到了造假的“免费搭车”机会,并试图通过利用相似的产品外观,将它们嫁接到明星的宣传视频上,来谋取非法利益。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就此假冒纠纷案作出判决。
李佳琪视频推广假冒产品
2018年10月,一家韩国公司将其“易美白乳/美世达c+激光美白”产品的知识产权和权利保护权授予北京一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进行独家许可。自2018年11月起,A公司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从韩国进口了50多万瓶产品,并通过各种渠道在中国销售。该产品在中国也被称为“大熊医药现货笔”。
为了扩大产品的知名度,A公司邀请了通用、李佳琪等明星,以及一些网络美容专家,通过小红书、颤音、微博、淘宝等平台进行现场直播和视频录制来宣传产品,积累了大量的曝光率和口碑。
后来,上海、北京等地的几家贸易公司委托广州的一家化妆品公司生产了一种叫做“优爽美白祛斑霜”的产品。瓶子的颜色、形状和压式书写出口与甲公司经销的产品相似,韩文内容与甲公司产品相同。
经调查,2019年8月,这些贸易公司通过淘宝店销售了30多万件该产品。在颤音平台的视频推广中,著名的货运主播李佳琪也被用来推广A公司的产品和“李佳琪推荐”字样。许多消费者在商店购买评论中留言,称他们混淆了正品和仿制品。
因此,甲方认为这些贸易公司擅自使用与甲方产品包装装潢相同的标识,销售假冒产品,给甲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甲公司以假冒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共同起诉这些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要求赔偿670万元。
被告公司质疑原告的权利
庭审期间,被告公司提出了几项反驳意见。
首先,一家韩国公司未获得所涉产品的商标、专利和作品注册证书,不符合独家许可的授权条件。因此,甲方无权使用独家许可,也无权要求赔偿。
第二,两种产品在外观上有明显的差异,不会造成混淆。
第三,被告公司移除了所有相关产品,将其销毁,并停止销售。互联网上显示的销售数据和价格都是假的。有些情况下,如计费、通过客户销售产品、赠送产品等。实际交易量很小,交易金额很低。
第四,甲公司产品上市时间短,销售时间短,不受欢迎,索赔金额缺乏依据。
不正当竞争被判300万元
上海市杨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一家韩国公司的授权下,享有在中国独家使用易美白乳知识产权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权利保护措施,防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原告主张的产品瓶体的包装和装饰具有一定的可识别性,瓶体上各种元素的组合使用体现了设计者的设计自由和空的选择,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包装装潢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通过邀请明星和网络用户在小红书、颤音、微博、淘宝等平台上直播和录像来宣传产品。,原告准确地涵盖了需要和对相关产品感兴趣的消费者,并在目标群体中获得了足够的影响力。该产品通过网络宣传已经被大量网络用户所熟知,其销量也相当可观。因此,包装装潢可以发挥不同于其他类似商品的功能,构成原告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装潢,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被告产品所使用的包装和装潢与涉案产品基本可以达到相同的视觉层次,两种产品都是美白祛斑化妆品,主要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相似的包装和装潢容易导致两种产品之间的视觉混淆,从而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的来源,或者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与原告或其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作为与原告同行业的经营者,被告在应当知道正确产品的在先影响时,仍然选择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类似的瓶包装和装潢,在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韩语背景,不能合理解释和说明所使用的韩语和英语的情况下,在产品上使用韩语,这可以证明被告试图模糊原被告产品之间的关系,其行为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作为侵权商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被告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在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侵权利润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权利产品装饰的受欢迎程度、销售规模、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和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工作量、案件的难度和费用的必要性等因素,决定被告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90万元。,决定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10万元,共计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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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令人困惑的行为可能构成不公平竞争?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下混淆行为,导致人们误以为自己是他人的商品或与他人有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相似的标识;(2)未经授权使用企业名称(包括缩写、店铺名称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缩写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其他人有一定的影响力;(3)未经授权使用域名主体、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人有一定的影响力;(4)其他足以导致人们认为自己是他人的商品或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实施混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物品。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以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混淆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原企业登记机关用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标题:仿冒假借“李佳琦带货”有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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