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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7月31日电(记者常石赵雅芝)近日,中国判决文件网发布的一项刑事判决显示,修武农村商业银行原营业部副主任刘永良在一审中因涉嫌非法发放贷款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9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永良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宣告无罪或者免除处罚。其中,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还出具了“刘永良在该笔贷款中未发现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然而,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维持原判”,并在二审裁定中表示“修武农村商业银行无权评估刘永良是否违法违规”。
具体而言,2013年至2014年期间,刘永良在申请项目资金支付抵押贷款过程中,未严格审查金河公司的贷款用途和财务状况。刘永良发现金河公司的资产负债不符合银行贷款规定,仍要求金河公司相关人员继续提供相关手续,提供虚假资产负债表;建议通知金河公司相关人员出具“已支付1.2亿项目资金”证明,未经进一步审核,经核实“已支付1.2亿项目资金”证明为虚假证明,最终导致非法发放社区贷款6000万元。
一审判决认为,刘永良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了数额巨大的贷款,其行为构成了非法发放贷款罪。他被判处三年监禁,缓刑五年,并罚款9万元。
刘永良在上诉中表示,他对资产负债表的审查符合操作程序,借款人应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信息。这是借款人的义务,不应对借款人提供的虚假资产负债表负责;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贷款相关的信息,法律和银行操作规程均不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向借款人以外的第三方核实“证明”真实性的权利和义务。
修武县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的证明表明,“在本次贷款过程中,员工调查、审核、决策和风险控制的程序符合我行的规定。发现问题后,可以及时起诉胜诉,相关抵押物足以清偿我行贷款。刘永良在这笔贷款中没有发现任何明显的非法问题。”
为此,刘永良认为,“秀武县农村商业银行不认为其工作人员是非法或违法的,而生效的民事判决已经裁定秀武县农村商业银行胜诉,且相关抵押物足以清偿贷款,银行没有任何损失。”请求二审依法宣告无罪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刘永良的上诉理由,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一一作了答复。法院认为,首先,修武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副主任刘永良对贷款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有责任,而刘永良违反国家规定,未尽到认真调查审查的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本案立案时,修武县农村商业银行发放的6000万元贷款尚未收回,应视为给银行造成的损失。
关于修武县农村商业银行出具“证明”刘永良没有违法违规的问题,本院指出,“修武县农村商业银行无权评估刘永良是否违法违规”。另外,经法院调查,修武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的“证明”并非由发行人签署,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
最后,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刘永良和他的辩护人要求无罪释放或免除处罚的理由不充分,本法院不会接受他们。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题:修武农商行员工违法放贷6000万元获刑 银行强辩:职工工作程序符合我行制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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