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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此前,媒体报道了一桩丑闻,一名智障农民在改名后被监禁了三年。鲁天喜,河南省嵩县大坪乡松岭村的一个农民,因抢劫被改成了“”,并被关押了三年半。在他被释放之前,他的家人不知道对他的判决和监禁,也没有看到判决结果。
最近,在这个问题上取得了新的进展。10月14日,洛阳西工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裁决,并与陆贾达成协议:陆贾获得30万元“救助金”和5万元其他赔偿。弱智者的家属也在“申请回避”上签了字,说“没有指控,不需要重审。”
截至10月14日,智障人士卢天喜仍住在洛阳的一家精神病院。显然,这是一个错误的案件,但法院将30万元的“救助款”换成了家庭成员的“撤诉申请”。最后发生了什么?错案本应重审,但法庭对当事人的家庭成员是“私人的”。我们应该如何负责?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易燕友认为,纠正错案和洗刷冤案是司法公正的最基本要求。洛阳市西工区法院未通过正常的再审程序就用纳税人的钱“了结”了这起错案,这显然是一种执法违法行为。在不公正监禁的情况下,应彻底调查智力残疾人,并应调查案件所涉各方的责任,这种责任绝不能就这样消失。
易燕友指出,如果只看路天喜家人收到的“救助金”和“其他款项”的金额,“赔偿”金额高达35万,远远高于正常程序下的国家赔偿标准。显然,当地法院希望以高价解决此事。
然而,这种“私了”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法律程序,而只是为了掩盖错误案件的真相。根据最高法院公布的2011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每日国家赔偿金额为142.33元,卢天喜一家获得的赔偿相当于每日平均320元,是国家标准的两倍。
易延友指出,地方法院对卢天喜及其家人进行了赔偿,这意味着地方法院认识到了审判和量刑中的错误。然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申诉的处理应是“原判决或裁定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然后“应重新审理”。
在这方面,《刑事诉讼法》第205条明确规定:如果法院院长发现在确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他"必须"启动重审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在认定事实或者运用法律上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同时,调查人员应被追究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支付错案国家赔偿后,还应当向错案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陆天喜案件中的正常纠错程序。然而,与卢天喜案相比,法院不仅没有通过正常的再审程序,还以35万元的“私人费用”免除了责任人的责任。地方法院对纳税人如此慷慨,以换取所谓法官的面子和未来,这是荒谬的。
关于陆天喜案件的责任追究,易延友认为,首先是当地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承担责任,其次是法院。
许多人质疑为什么卢天喜在被判刑时没有接受精神病学评估。对此,易延友认为,当陆天喜被判抢劫罪时,他并未被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这是因为精神病评估的责任不在法庭上。
从法律角度来看,精神病学鉴定一般应由被告或其辩护人发起,而不是法院的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证明理论中,遵循“精神正常推定”,法院一般会推定被告精神正常。这是一个普遍的原则。不是每个在法庭上被起诉的人都必须进行精神病学评估。
针对卢天喜一案,当地警方对卢天喜进行了刑事调查,到检察院批准逮捕他,并到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直至服刑期满。几年来,他的家人对此一无所知,自然他们不能申请精神病学评估并为他辩护。可以说,正是由于执法机构的各种违法行为,才是冤狱的根源。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在24小时内将犯罪嫌疑人的所在地和情况通知其家属。在这种情况下,警察没有依法行事,家庭成员不知道他们受到限制的自由,因此他们无法为自己辩护。首先,警察和工作人员应该承担责任,其次是法院的责任。
易燕友指出,卢天喜被不公正地关押了三年半,无论是法院、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当案件曝光后,这些执法或司法部门也试图以高价解决问题,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不仅侵犯了卢天喜的基本人权,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财新网记者刘志杰写道)
标题:易延友:智障者冤狱岂能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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