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2岁的洛阳女孩陈红(化名)在上班的路上,不小心掉进了一条为修路而挖的深沟里,最终导致了身体残疾。因未能向建设单位索赔,陈红向法院起诉建设单位。出人意料的是,在法院受理此案后,该案的卷宗在立案后神秘失踪。在原告连续13年的申诉中,一审法院最终宣布了审判,但13年后的审判结果使原被告双方都不满意:原告认为法院“葫芦判决了葫芦案”;但是,被告认为一审法院严重逾期,造成证据损失,因此一审法院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案卷失踪 迟到13年的判决伤透原被告心

为什么法庭很难介入审判?为什么一个简单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要花13年时间才能结案?

目前,此案引起了河南省高院院长的警觉,张院长在1570号批复中表示:此案反映了我国个别基层法院管理混乱,法官责任意识缺失的严重程度。任忠加强基层法院建设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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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马拉松究竟应该如何结束?不久前,记者赶到洛阳进行调查...

该案件在审判前被归档了13年

2009年4月初,本报热线调查部收到了一封投诉信。申诉人名叫陈红,35岁,是洛阳一家商业企业的干部。

陈红在投诉信中说:1994年10月16日,河南省洛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在洛阳市九都路公卿桥西侧挖了一条沟,只留下一条1米多宽的窄通道。此外,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现场没有操作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和人员监督,导致她上班时掉进沟里,造成腰椎爆裂骨折和跟骨骨折。她住院超过300天,并被司法部门认定为六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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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陈红向市政管理处要求赔偿,但他的赔偿要求被市政管理处驳回。1995年10月15日,我们一家向洛阳市西工区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状中附上了6份案件证明和5张事故现场照片陈红在电话中无奈地告诉记者,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尽管她和家人一再催促,法院还是拒绝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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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06年4月17日,我们一家人再次来到法庭询问,却意外地发现案卷不见了。”陈红说,在发现这个问题后,他的家人多次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要求法院进行审判。然而,此时市政当局拒绝出席审判,理由是第一次审判已经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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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在电话中告诉记者,文件的丢失让西工区法院觉得问题很严重。为了掩盖丢失文件的过错,西工区法院的相关办案人员在找熟人“求”市政管理处出庭应诉时,给陈红的家人说了一句好话。主审法官仍是丢失案卷的李法官。在此背景下,2008年6月26日,西工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并裁定市政管理办公室应承担60%的责任和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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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建设单位共支付我120,163.4元,但我的手术费和治疗费已经花了20多万元,而第二次立即开始的手术将花费数万元!”陈红哭着说:“李法官在判决‘和泥’后把我们推到二审,但是二审受理这个案子已经七个多月了,还没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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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被告洛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在上诉书中称,因陈红诉上诉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1995)504号民事判决,一审法院的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导致本案超过期限14年,被上诉人的证据损失和增加的赔偿责任损失应由一审法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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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一个不复杂的民事索赔案件要花13年时间才能立案?法院归档的案卷怎么会无缘无故地消失?为了了解情况,记者赶到洛阳进行调查...

被告从法院拿走了原告的档案?

谁任意中止了这个案子的审理?谁能拿走法庭文件?

在洛阳市的一家家庭医院,步履蹒跚的陈红费力地为记者们打开了门。

因为15年前的摔伤,她已经做了两次手术,到现在不仅不能工作,还面临着第三次手术。看着15年前我美丽阳光的照片,陈红的眼里流出了泪水。“为了照顾我,我丈夫辞职了,我10岁的儿子也学会了给我按摩...我从未想过要去法院。上法庭太难了,15年都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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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的丈夫赵给了记者很多材料。他告诉记者,在过去的10年里,他已经无数次赶往法院,无数次寻找法院领导,并要求法院尽快开庭。“这是我们给洛阳市法院领导的挂号信的收据。这是我给市委领导的挂号信的收据。这是我在省、市、县三级走访中的上访材料..”赵给记者们逐页看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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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25日,我们向西工区法院交纳了2600元的诉讼费,但我们一直没有收到开庭通知。每次我见到李法官,他都说速度快。”赵说,他的家人直到2006年4月才收到庭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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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我听说档案室可以查我们案子的情况,于是我们去法院档案室询问。”赵说,查询结果出乎他的意料:陈红的文件不见了!不仅如此,陈红的名字在1995年的立案书中被误写为“张红霞”,而且“中止”一词赫然写在处理结果栏中,案卷号被“中止”一词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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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案子的文件在哪里?法院是什么时候发布暂停令的?为什么我们不知道这个暂停的裁决?”赵指着复印件上的“暂停”二字,有些不解。

“这些文件于1995年12月被洛阳市九都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带走。当时,有人从总部拿了介绍信来拿案卷,我把案卷交给了他们。因此,案卷的卷宗里也写着‘停职’,我没想到他们从来没有处理过这件事。”李向赵解释,九都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是1995年在洛阳市成立的临时机构。总部的领导单位是市建委,洛阳市市政管理处是建委的下属单位。事实上,他们是“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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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卷宗在法院立案后可以由被告随意带走吗?既然这个案子已经搁置了13年,为什么不告诉我们呢?”赵说:

法院“恳求”被告出庭?

为什么法院把原告的档案交给与原告有利益冲突的被告?

继陈红的父亲之后,记者会见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倪锡良。陈红告诉记者,倪锡良在2007年和2008年担任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院长,最近调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主管民事案件。陈红一案中,他曾多次向总统倪锡良寻求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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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没有错。说错了话,只不过是李没有给他们一个停职的裁决罢了倪锡良告诉记者,他在担任西工区法院院长期间,曾就此事进行过专门调查。文件确实是李交给洛阳市九都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的,但有一个原因。“1995年洛阳市修九都路时,洛阳市委常委会发出了会议纪要。西工区法院根据会议纪要精神,要求洛阳市九都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将文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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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锡良说,长期以来,主审法官李认为赔偿案件指挥部已经妥善处理。直到陈红的家人投诉和请愿,李子明才知道此案没有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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