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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发表从年9月1日开始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保护土地、合理利用、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负荷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招商、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布局、盘活利用等手段,节约土地、提高减量用地、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优化、土地利用
第三条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大致遵循以下内容。
(一)几乎多次优先节约,各建设占地少,不占用或不占用耕地,珍惜所有土地,合理利用。
(二)多次合理采用大体上,储备土地资源,构建符合资源国情的城乡土地利用新结构。
(3)再次市场配置的大体,妥善解决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逐一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四)多次创新的大体是探索土地管理的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的新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快速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信息表达的协调,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计划和审查评价体系。
第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建立集约用地节约制度,开展集约用地节约活动,制定节水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集约用地节约的新机制,鼓励集约用地节约使用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第六条节约集约用地有效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模的诱惑
第七条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配置,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明确制约性指标和区划限制规定不得突破。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明确制约性指标。
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地区、各行业快速发展用地的规模和布局有着统一的作用。
产业快速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计划必须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相关计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尽快调整或编纂,减少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第九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计划、计划、用地标准、市场招揽等手段,比较有效地控制特大城市新建设用地规模,适度增加集约用地程度高、快速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和中小城市、县建设用地供应,起诉民生用地
第三章布局优化
第十条城乡土地利用必须体现布局优化的大体。 把工业集中在开发区,把人口集中在城市,把住宅集中在社区,把推进农村生活的人口集中在中心村、中心町,把产业集中在功能区,把耕地集中在适度规模的经营上。
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明确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行规划和建设,促进集约布局和用地节约。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实施建设用地空之间的管制。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地产采用分组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不要占用高质量的耕地。
第十二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强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协商,促进现有城市用地内部结构调整优化,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比例,增加城市建设采用库存用地的比例,提高城市用地效率
第十三条鼓励建设项目用地的设计、层次布局的优化,鼓励完全利用地面、地下空之间。
建设用地的采用权设立在地上、地下层次的,其取得方法和采用年限参照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采用权的相关规定。
转让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的采用权,必须根据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房地产的实际交易情况,判断明确分层转让的建设用地的最低价格标准。
第十四条促进整体设计、合理配置建设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开发。
对于不同用途高度相关、需要整体计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一块土地实行整体出口供应,综合明确低价。
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的用地供应,需要用招标拍卖卡的方法发行的,整个土地应当用招标拍卖卡的方法发行。
第四章标准控制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区区划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
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和实施更节约集约的地方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进行测算、设计和施工。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用地方和勘察设计单位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督促和指导。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供应和采用必须符合建设项目用地的控制标准和供应地政策。
违反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应地政策采用土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依法解决。
第十八条国家和地方还没有发表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建设项目或者以安全生产、特殊技术、地形等理由,确实需要超标准建设的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用地评价
第十九条国土资源部与有关部门合作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状况和宏观产业政策制定《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限制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的供应手续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不得为禁止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的供应手续。
第五章市场配置
第二十条各类有偿采用的土地供应必须充分贯彻市场布局的大体,通过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二十一条国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录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计入。
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通过拨入方式供给,此外,国家机关的事务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种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用地可以有偿采用。
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经营用地必须用招标拍卖卡的方法明确土地录用者和土地价格。
各类有偿采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格标准。
禁止以土地交换项目、先征后归还、补助金、奖励等形式减免土地支付货款。
第二十三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先出租后转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缩短转让年期等方法转让土地。
先出租后转让供给工业用地,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领域目录。
第二十四条鼓励土地录用者在符合计划的基础上,通过现场加层、工厂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方法提高土地利用率。
符合计划,不改变用途,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二十五条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属于国家鼓励产业的工业用地,可以执行差异化的地价政策。
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可以预约计划范围,根据建设进度,执行分期供应地。
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给工业用地的,应当将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用地面积比率等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采用条件。
第二十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偿供应各种建设用地时,应当决定建设用地采购权的转让、租赁合同中节约集约用地的规定。
供给住宅用地的,必须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宅建设配套数和住宅建设配套型等计划条件写入建设用地采购权转让合同。
第六章盘活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土地整治。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计划,综合管理田、水、道、林、村,复垦利用历史遗留工矿等废弃地,重新开发城乡低效利用土地,土地利用效率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农用地整治必须促进耕地集中,增加比较有效的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
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必须根据环境和资源的承载能力,再次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大体上要根据地产适度展开。
第三十条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必须严格管理农田基础设施的占地面积,合理缩小农田基础设施的占地面积率。
基础设施占地率超过国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项目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历史遗存工矿废弃地和自然灾害造成的土地损毁整治,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城市低效用地的再开发、废弃地再利用的激励机制,进行布局混乱、粗放、用途不完备、闲置浪费等低效用地的再开发,开采破损、交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低效用地、废弃地的再开发和利用。 鼓励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或合作开发。
第七章监督评价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督管理,对建设用地批准和供应后的开发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定期在门户网站上发表土地供应、合同履行、土地价款不足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集约用地状况,在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和土地采用等环节加强用地准入条件、功能划分、用地规模、用地标准、投入生产强度等方面的检查,根据法律法规浪费土地的行为和责任主体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调查,全面掌握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投入生产情况、集约利用程度、潜力规模和空之间分布等情况,以此作为土地管理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的基础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调查组织地区、城市及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结果是主管部门绩效管理和开发区升级、扩张区、区位调整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职工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对有关负责人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不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供应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供应地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为禁止或者不满足限制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供给工业用地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检查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年9月1日起施行。
标题:河南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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