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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银6月29日电-昨天,中国银监会对民生通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出监管函..根据监管函,2017年10月,检查组对公司的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公司存在非法开展渠道业务、转移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经理职责、未能有效履行受托人职责等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对民生通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1.自本监管函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公司不得发行新的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自本监管函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贵公司不得增加委托第三方保险资金。
二、责令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确保符合监管要求。
三是增强合规和风险控制意识,完善内部制度和运行机制,合规审慎开展相关业务。
民生通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险资金运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2017年10月,我对民生通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通汇”)的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主要问题如下:
1.违规开展渠道业务
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民生通汇违规开展存款渠道业务45项。
上述事实违反了《关于清理和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渠道业务的通知》(保监基金[2016]98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转让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经理的职责
民生通惠为部分产品的外部投资顾问设置系统访问权限和投资经理账户,这些投资顾问远程登录民生通惠的投资管理系统,直接下达买卖股票的投资指令,形成了实质性的分委托。
上述事实违反了《关于加强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保监字[2016]104号)第四条的规定。
三.未能有效履行受托人的职责
1.民生通汇受托管理股票投资的第三方保险资金,为一些没有能力投资股票的保险公司设立系统访问权和投资经理账户。他们远程登录民生通惠的投资管理系统,直接发布买卖股票的投资指令。
2.民生通汇受托管理第三方保险基金投资理财产品,部分业务投资理财产品,如根据不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保险公司的要求提前选择的信托投资计划、债务投资计划等。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0号)第十五条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其他违法行为
1.民生通汇的股权投资能力、房地产投资能力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未能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2.民生通汇未按要求对关联交易和重大风险事件进行监管报告和外部信息披露。
上述事实违反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13〕10号)第四条、《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第二条及其他相关规定。
标题:民生通惠保险资管业务遭监管:存违规开展通道类业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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