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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监管当局对私募股权基金的“鼠仓”行为发出了多项罚款。
6月15日,福建省证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对鸿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闫在“鼠仓”违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作为一名90后私募股权基金经理,闫在违法期间仅获利482.68元。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证监发[2018]3号)
当事人:闫,男,1991年7月出生,住址:福建省晋江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闫利用未披露信息进行交易的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理,并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没有提交陈述和抗辩,也没有要求听证。此案现已调查和审理。
经查明,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6年7月,“福建鸿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鸿腾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鸿腾一号”)成立。2016年10月,“福建鸿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鸿腾财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鸿腾财富”)成立。上述两只基金均为通过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为福建鸿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腾资产)。颜于2016年10月加入鸿腾资产,自2016年11月26日起担任“鸿腾一号”和“鸿腾财富”的经理兼交易员,负责投资决策、下单、风险控制及了解相关交易信息。
自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4月25日,闫在锦江泉安路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证券账户上,在“鸿腾一号”、“鸿腾财富”之前、期间或之后,买入“365网络(300295,诊断股票)”、“经纬纺织机械”(共6只股票):“金牛化工(600722)”、“兴业(603928)”和“天津港(600717)”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信息、证券账户交易信息、计算机硬件信息、相关人员查询记录、证券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明,足以认定。
《基金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公开或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管理,受益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法适用于证券投资活动;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章原则制定。”
我局认为,闫作为“鸿腾一号”和“鸿腾财富”的基金管理人和交易人,利用职务之便,知道了这两只基金的股票信息,并利用其证券账户在两只基金之前、同时或之后交易同一只股票。其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颜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82.68元,并处10万元罚款。
上述各方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中国证监会(金融汇款专用账户),存入银行:中信银行(601998,中国证监会)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该方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会中止。
标题:90后私募基金经理老鼠仓交易近百万 赚500元吃10万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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